1、1惠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切实加强惠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设备(以下简称追溯设备)管理,保障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正常稳定运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惠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惠市商务2017216 号)文件的要求及肉菜追溯项目实施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设备定义 第一条 惠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发放至各节点企业(单位)用于追溯体系运行的服务器、网络设备、电脑、打印机、读卡器、LED 屏、机柜以及发给市场经营户使用的交易一体机、溯源电子秤和手持读写终端等。第二章 设备检验 第二条 设备到货后由惠州市商务局、节点企业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2、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验收,检验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并进行开机质量检测,填写惠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项目设备签收单 。第三章 设备交接第三条 各企业(单位)的追溯体系管理员要对所发放的设备进行查验,对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数量等进行核对,在设备交接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设备交接清单一式四份,设备接受企业(单位) 、市商务局、县(区)商务主管部2门各执一份。第四章 设备管理第四条 用于追溯体系的设备由政府集中配置,采用逐级负责、属地管理,各节点企业(单位)或市场经营户使用的管理体制。所有权、处置权归属市商务局,资产管理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节点企业(单位)
3、应服从商务、财政等部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承担设备管理职责,安排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制订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建立设备登记、领取、保管、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制度。第五条 各节点企业(单位)要填写设备配置登记表,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做好调拨、更换、报废等手续和相关记录,定时进行盘点,确保帐、物相符。如有设备更换、报废或者经营范围变动的,要及时更新设备管理台帐。妥善保管设备说明书和配套附件。第六条 各节点企业(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落实值守、巡检、视频监控、进出管理等工作,防止设备不当丢失、人为损坏。第七条 各节点企业(单位)应加强用电、消防管理,保障设备具有必须的电压、温度、湿度、
4、安全间距、操作空间等方面的环境条件,确保设备使用功能实现。第五章 设备使用第八条 所有设备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市商务局和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和3宣传工作,让各节点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了解设备性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第十条 各节点企业(单位)要爱惜设备,按正确的操作方法使用,不能故意损坏设备。第六章 设备维护第十一条 质保期内追溯系统承建单位要安排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对设备进行功能性维护和故障处理,确保设备稳定运行。质保期后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单位,确保追溯系统有效运行。第十二条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节点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及时拨打惠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系统运
5、行维护服务热线进行报修。如为设备故障,追溯系统承建单位将安排(质保期内)设备运行维护技术人员予以解决;如为网络通讯故障,将安排网络运营商技术人员予以解决。运维单位上门服务时,各节点企业(单位)或市场经营户需安排专人协助。故障排除后,需由专人确认后方可在维修服务工作单上签字。第十三条 设备丢失时,应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第七章 设备赔偿第十四条 因管理失职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或丢失的,由企业(单位)管理方或市场经营户按照设备原价赔偿。第十五条 因不熟悉设备性能或操作不当致设备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人员负部分责任或全责。4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16条 市商务
6、局负责牵头组织追溯体系试点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节点企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运维、管理工作,主动提供追溯所需的各类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追溯体系建设配套任务。对规范运行追溯体系的试点单位,由市商务局提请市政府予以政策扶持,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对建设、运维、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试点单位,由当地商务部门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附:惠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项目设备签收单2018 年 10 月 12 日5惠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项目设备签收单试点企业名称设备发放日期设备发放明细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惠州市商务局(签章确认)承建单位(签章确认) 试点企业(签章确认)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