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巴 中 市 司 法 局 主 体 责 任 登 记 表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责 任 科 室 备 注1.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2.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3.负责信息、调研、保密、政务公开工作;4.承办巴中监狱有关管理事务;5.承办司法行政系统应急事件组织协调工作;6.承办绩效管理、综合治理、外事、接待、统计等工作;7.负责局信息化建设和网络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8.负责受理信访事件;9.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和突发性群访事件;10.组织新闻发布工作;11.负责对外经济合作有关法律
2、证明文件的办理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司法行政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省司法厅领导监狱管理,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12.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公室2 指 导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 监 督 外来 企 业 投 诉 工 作 ; 承 担 市 政 府 公 布 的 有 关1.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工作; 法制科22.对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3.组织有关法律、政策等调研工作;4.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和法制工作;5.承办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主持行政处罚听证和
3、行政执法过错、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6.负责行政赔偿有关工作;7.监督全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工作;8.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9.帮助外来投资企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10.会同有关部门对影响外来企业投资的典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意见;2行 政 审 批 事 项 。11.承担市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法制科1.拟订普法和法制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指导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3.组织开展法治实践主题教育活动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工作;3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4.承担依法治市相关工作。
4、法制宣传科4 负责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监1.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律师、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律师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32.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变更、注销和年度考核工作;3.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公证员执业许可审核工作;4.负责对违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5.负责监管、指导律师参与市委、市政府信访接待;6.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5、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7.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工作。1.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等工作;2.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3.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5负 责 监 督 指 导 全 市 基 层 司 法 所 建 设 、 基 层法 律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 监 督 全 市 基 层 司 法 所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 4.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基 层 工 作 科1.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2.拟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3.监督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4.负责市外市区服刑人员回市内居住地执行刑法的协
6、调工作;6拟 定 全 市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发 展 规 划 、 管 理 制度 和 相 关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监 督 刑 满 释 放人 员 和 接 触 劳 动 教 养 人 员 帮 教 安 置 工 作 ;5.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社区矫正科41.拟订全市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2.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3.负责市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4.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5.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 承 担
7、国家 司 法 考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6.审 核 、 办 理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负 责 对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者的 有 关 管 理 工 作 ;7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教育;主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7.参 与 指 导 法 学 教 育 。司法鉴定管理科1.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2.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3.制订司法行政系统业务装备配备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4.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
8、管理和基本建设投资工作;8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固定资产的调配、使用、管理个;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计划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5.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通讯和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计财装备科51.拟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机关和协助监督检查监狱系统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9 负 责 警 务 管 理 和 警 务 督 察 工 作3.对司法行政系统使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进行督察。警务督查科1.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2.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
9、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等工作;3.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4.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调整意见;10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会同管理监狱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5.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政治理论教育和培训工作。政治部(警务部)1.全 市 “法 律 七 进 ”牵 头 抓 总 ; 法制宣传科11 承 办 市 委 、 市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2.处 理 全 市 医 患 纠 纷 调 解 ; 市法援中心(医调中心)63.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团 办 公 室 ;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 办公室7与 相 关 部 门
10、 的 职 责 边 界 登 记 表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 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1 社区矫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川司法发201558 号) ;3、四川省司法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
11、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司法发201557 号)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司法发201556 号) 。8与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边 界 登 记 表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领导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安置帮 教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刑释人员的回归衔接和帮教工
12、作公安机关核实、落实户口,对重点帮教对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不脱管、不失控,严防重新犯罪。安置帮教民政部门对 无 家 可 归 、 无 业 可 就 、 暂 无 能 力 自 谋 职 业 、 生 活无着落或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人员,提供社会救济1、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办法 、2、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司 发 2015 8 号 ) 。 2安置帮教 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将刑释人员安置就业
13、列入失业人员劳动就业规划,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帮助疏通就业渠道,为其创造就业条件,协助创办过渡性安置基地。1、 刑 释 解 教 人 员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2、 司 法 部 、 中 央综 治 办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教 育 部 、 公 安 部 、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局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 共 青 团 中 央 、 全 国 妇 女 联 合 会 关 于 加 强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救 助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14、见 ( 司 发 20158 号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刑释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一视同仁,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从事个体经营确有困难的,应适当减免管理费。税务部门对过渡性安置企业和自谋职业的刑释人员创办的经济实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安置帮教财政部门 确保安置帮教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1、 刑 释 解 教 人 员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2、 司 法 部 、 中 央综 治 办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教 育 部 、 公 安 部 、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中
15、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 共 青 团 中 央 、 全 国 妇 女 联 合 会 关 于加 强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救 助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司 发 2015 8 号 )共青团参与配合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特别是做好对青少年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关心其回归社会后的实际困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妇联参与配合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特别是做好对女性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关心其回归社会后的实际困难,维护其合法权益。金融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信贷支持2 安置帮教教育部门 刑满释放人员继续入学接受教育的,
16、符合资助和减免政策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资助。1、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办法2、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司 发 2015 8 号 )10巴中市司法局责任清单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 60 号)第 16 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第 412 号)第 75 项。责任主体 巴中市
17、司法局法制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 30 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
18、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 13 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1)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2)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3)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
19、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 14 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1)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 15 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 17 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