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金堂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安全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业、科技、信息化和能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拟订工业、科技、信息化和能源的发展规划、计划,拟订产业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牵头拟订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及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战略的推进。(二)负责全县经济运行调节,监测分析工业、科技产业、信息产业、能源产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监督、指导工业、科技、信息化和能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能源(含电力、成品油、天然气、蒸汽、煤炭)、工业、科技和信息产业(含软件业、集成电路设计业)研发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工业重要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工作。 (三)统筹推进全县国民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信息化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通信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党政专用通信、救灾应急通信和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指导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四)负责编制县级科技应用技术与开发资金、科学事业经费及其他科 技专项经费的预、决算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拟订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 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
3、置,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工作。(五)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统筹协调通讯枢纽建设和营运。(六)拟订工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改造提升传统工业产业,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 (七)研究提出对全县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企业实施宏观管理的建议,规范企业行为准则;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指导科技中介组织建设。(八)拟订科技促进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
4、事业建设。(九)负责全县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拟订全县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和创新服务载体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十)负责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研究提出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建议,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工作;牵头组织推进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拟订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的政策,指导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工作,开展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2 -(十一)拟订发展大型企业和规模企业培育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推进工作;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
5、责提出全县工业、科技、信息化和能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十二)拟订全县工业和工业集中发展区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区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牵头工业用地的配置。(十三)牵头组织实施全县节能降耗工作,拟订科技促进节能降耗的政 策, 组织开展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落后产能淘汰与改造,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十四)牵头全县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 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十五)负责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
6、(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十六)统筹协调全县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全县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全县专利管理和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全县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十七)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科技宣传工作;负责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提出相关建议;负责科学技术引进创新。(十八)指导、协调乡镇经济、信息化、科技、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十九)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十一)安全职责:负责全县工业企业(包括制砖企业)、通信及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
7、用爆炸物品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鼓励工业企业、通信及能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管理创新、安全技术创新的政策,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和产能。4指导、协调全县军工科研和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将安全生产技术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6制定鼓励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的政策,组织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应用研究等科研项目,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产业化。7.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领域,包含企事业单位,下同)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行业、领域)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落实,组织
8、开展具有本部门(行业、领域)特点的安全生产- 3 -宣传教育培训。8.组织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和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超出职责范围或需多部门配合的,应及时报县政府或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对牵头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9.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10.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11.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参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9、,落实事故处理相关决定。12.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13.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职责边界 关于全县电源点规划、定点工作职责划分:县发改局(县粮食局)牵头全县电源点规划、定点工作;县经信局(县能源办)参与具体工作 。- 4 -表 2-1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实施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2.四川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
10、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重新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主体 金堂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承诺时限内予以核准。(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11、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
12、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
13、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21685- 6 -表 2-2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2011 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1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非法经营性行为,对公民可处 200 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定,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掘土,或在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或在电线杆上架设电视接收线或悬挂广告牌的;(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2011 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
15、管理者同意,不得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其他管道。上述管道确需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5.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2011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火力发电厂引水、排水设施露出水面部分向江心延伸 4 米,及引水设施取水口上、下游 300 米,排水设施排水口上、下游 300 米水域内,禁止停泊船只、挖沙、养殖、设置障碍或进行其他作业。禁止在引水设施上装卸货物,锚抛船只。除埋设于水面下的水工构筑物外,船只航行应距水工构筑物外沿 4 米外绕行。”责任主体 金堂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规定- 7
16、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17、。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
18、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19、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 8 -当
20、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
21、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机关公务
22、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21685- 9 -表 2-3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正常运转和安全的,建设单位未在开工15 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实施依据1.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正常运转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 15 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3、,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燃气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 金堂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10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企业涉嫌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
24、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25、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26、当回避。”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