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权力清单(初稿) 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 号,以下 简 称“21 号文”)和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 20 号)精神,推进依法治安、依法监察,按照“将地方各级 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工作部署,我们开展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权力清单起草工作。一、编制的主要过程参考借鉴有关地方政府和部分省煤矿安监局公布的权利责任清单,根据职
2、权法定的原则,对设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权力的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等 4 部法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7 部行政法规、26 部部门规章以及 5 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权力清单讨论稿。7 月中下旬,组织山东、山西、湖北等省局有关人员以及信息院法律所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形成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行政权力清单(初稿)。 二、权利清单主要内容课题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相同或相近类型的煤矿安全行政职权进行了合并,经汇总整理出行政权力共计 197 项。其中,行政许可 8 项,行政处罚 20 类 167
3、 项,行政强制 4 项,行政检查 12 项,行政奖励 1 项,其他类 5 项。1.分类口径。按照 21 号文规定,行政权力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共 10 项,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没有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4 项。其中,行政处罚类,主要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分类,与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持一致。2引用法律法规依据。对煤矿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引用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有关条文的,仅保留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条文。3.体例格式。按照中央编办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手册的要求,采取 Excel 表格形式,每项权力明确了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和备注等项目。其中,行政处罚类权力的职权名称细分为 20 项目、167 子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