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民政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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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表 2-6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2、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

3、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2-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2-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4、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

5、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 。6-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

6、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6

7、-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6-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8、 。6-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7.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9、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6) 2397907表 2-7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实施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10、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

11、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2-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2-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12、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

13、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 。6-1.社会

14、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

15、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6-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6-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

16、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6-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7-3

17、.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 、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7-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7-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

18、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6) 2397907表 2-8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

19、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

20、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

21、本机关管辖” 。2-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2-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

22、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

23、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 。6-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4、 。6-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6-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

25、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6-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6-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26、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7-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 、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7-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

2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7-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6) 2397907表 2-9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拒

28、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实施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9、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社会

30、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2-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2-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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