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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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1行政 处罚对科技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技术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科技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

2、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2000 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000 元的,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

4、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科技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科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5、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

6、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

7、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技术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技术市场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1)以虚假技术或者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2)技术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的;隐瞒委托方或者第三方真实情况的;与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3)侵害他人或者单位技术权益、擅自转让职务技术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没收违法所得

8、。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技术市场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科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9、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

10、未依法移送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行政 处罚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处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1、立

11、案责任:发现涉嫌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科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12、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13、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行政 处罚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

14、例:“第三十七条: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5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冒充专利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 50000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

15、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知识产权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不少于两人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专利管理部门应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等各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

16、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依据实施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处罚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政策兑现1.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 (蚌发201411 号:“四、强化保障措施 24.健全财政支持机制:市设立创新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各县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引导支持推动区域科技创新。推进科技经费管理改革,搭建“1+2+N”

17、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框架,整合优化各级各类财政科技资金,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 ”2.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的通知(蚌政201443 号):“2014 年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为推进自主创新工作,根据蚌埠市关于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 ,制定本政策。”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政策兑现申请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兑现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如实提出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进行会审;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3

18、.决定阶段责任:经公示无异议,作出兑现或不予兑现的决定(不予兑现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下达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政策兑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条款的予以兑现的;3.未按照规定组织部门会审、报领导小组研究,履行公示的;4.对公示期间受理的异议,未按规定处理的;5.在兑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在兑现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

1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4 行政 奖励市级科技奖励、资助及补贴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蚌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1、组织评审责任:严格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组织评审工作。2、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 3、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20、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评审,造成不良影响的。3、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级科技专利奖励、资助及补贴2014 年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12对申报发明专利进入实审的,给予1000 元补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 8000 元和 5000 元(含省补助部分)补助,以及前 5 年的年费补助;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 1000 元补助;对获得国外发明

21、专利授权的,每件每个国家补助3 万元(含省补助部分,每件专利最多补助 2 个国家) 。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蚌政2011149 号):“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期履行合同的,按照法定利率的 10%给予贴息支持,在担保贷款期限内产生的担保费用,补贴担保额的 1%。合同履约后,借款人持申请书、合同履约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科技局办理登记备案。市科技局应在 7 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在 30 日内发放全部贴息和贴费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用在 3 万元以下的,从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超出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 ”1.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 (蚌政秘20

22、1382 号):“4做好科技与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科技保险和专利保险保费补助机制,分散科技创新风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和其他科技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50%给予补助。获省级以上专利奖的,对其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2.2014 年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制定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实施意见,对于参与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新增贷款余额的 0.1%给予奖励,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和其他科技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50%给予补助;获省级以上专利奖的,对其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1、材料审核责任:严格按照规章

23、制度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2、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的。3、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4、未按照规定公示的。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滥用职权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5行政 强制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

24、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且在证据充足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查封扣押的权力。 4、事后监管责任: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扣押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假冒专

25、利产品而未实施的。 3、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4、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6行政 确认民营科技企业和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技术中介机构备案 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第二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是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行署科技行政部门是负责本地区的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机关。 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五条 (三)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首先向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经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行署科技

26、行政部门认定。 (四)认定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意见。 (五)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由认定机关颁发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审核申报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到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及时颁发认定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并根据监督检查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者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

27、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公共利益的;4、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201338 号):6.大力培育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支持龙头企

28、业建立研发机构,自主开展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型龙头企业,给予优先申报承担国家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支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倾斜支持农业科技型和农业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开发和应用物联网技术项目,从省级物联网专项资金中择优给予补助。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培育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实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培育材料经经

29、认定办复审,作出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高企认定办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申报条件的予以认定;3.对认定办反馈的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4.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技术中介机构备案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成立技术中介机构,应到当地工商行

30、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审核申报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

31、不力,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公共利益的;4、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7行政 确认科技成果及技术合同的登记科技成果的登记关于印发蚌埠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蚌政办201043 号) “(五)科技管理与国际合作科 承担科技成果的登记、申报和保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审核申报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登记确认的决定。4、登记责任:通过确认的,及时予以

32、登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公共利益的;4、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技术合同的登记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

33、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审核申报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登记确认的决定。4、登记责任:通过确认的,及时予以登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34、监督不力,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公共利益的;4、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8行政 确认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审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审核申报材料。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作出是否通过确认。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及时颁发审核意见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35、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公共利益的;4、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9行政 确认科技成果鉴定 1、 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国家科委 1994 年第 19 号令)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

36、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2、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 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3、三定方案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37、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审核申报材料。3、决定责任:根据鉴定委员会评审意见,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及时颁发鉴定证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公共利益的;4、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

38、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0行政 确认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1.省科技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科高2006205 号):“第五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由研究、开发、生产该产品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市(设区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单位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2.省科技厅关于 2013 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科高秘2013276 号)3.省科技厅关于 2014 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科高秘2014222 号)规定:“自 2

39、013 年起,我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由各市科技局及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各市科技局对所受理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产品,由各市科技局批准认定并颁发由省科技厅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同时报省科技厅备案。具体认定工作按照科高秘2013276 号文件规定执行。 ”4.蚌埠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蚌政办201043 号):“二(三):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由所属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加盖公章的产品申请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

40、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照申请条件逐条如实梳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讨论确定拟认定产品。3.决定阶段责任:经公示无异议,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下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申报条件的予以认定的;3.未按照

41、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履行公示的;4.对公示期间受理的异议,未按规定处理的;5.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1行政 确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计划项目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1.蚌埠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工程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求,统筹规划,下达年度市级工程中心的建设任务,检查有关建设的实施情况,并进行验收和定期考评。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成熟一个,认定一个。工程中心采取边

42、建设、边运行的方式,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工程中心应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蚌埠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备案制实施细则:“一、实行组建备案制。凡符合蚌埠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组建条件的企业,均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至市科技局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由所属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加盖公章的中心备案申请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实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

43、段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下达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申报条件的予以备案的;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备案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蚌埠市科技计划项目认定1.中华人民共和

44、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11 年修正本):“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建设和

45、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管理,创新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办法,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效益。 ”3.关于印发蚌埠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1043 号):“二(四):负责火炬、星火、科技开发、科技攻关、软科学研究发展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4.蚌埠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蚌科20

46、0230 号):“第二条:蚌埠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市财政科技三项费支持,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蚌埠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审计、项目验收鉴定等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研究。3.决定阶段责任:经公示无异议,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

47、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下达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申报条件的予以认定的;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4.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2行政 确认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评定1.人社部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定主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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