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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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颍州区人口计生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1 再生育审批 行政审批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行政审批3 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实施“两非” 行为和实施假节育手 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4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5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6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行政处罚7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8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服务人员合格证明

2、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9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10 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11 未获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或擅自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12 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13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214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行政给付15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行政给付16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17 县乡级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年检) 其他权利18 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校验(年检) 其他权利3颍州区人口计生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 共 2 项(一)项目名称:再生育审批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

4、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 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4政部门统一印制。”3、实施对象:申请再生育的公民4、承办机构:区人口计生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清单:(1)受理责任:乡(镇)人民

5、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2)审查责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同意审批)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同意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 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审批)的制发送达生育证,证件

6、办理数据按规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村民委员会、5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生育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

7、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政策外生育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生育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1、子项:无2、实施依据6(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 6 号令)第三十三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高级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

8、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208 项:“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员执业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实施对象:需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证书的公民 4、承办机构:区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股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

9、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7(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

10、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行政处罚 共 10 项(一)项目名称: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实施“两非”行为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8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1、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 为他人实 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9 号)(2004 年 12 月 10 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12、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计9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

13、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 10000 元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6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0 元的,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

14、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3、实施对象: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10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4、承办机构:区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股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实施“ 两非” 行为和实施假 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制作笔录,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人口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或者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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