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实施主体(公章):荷塘区卫生局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备注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卫 生 部 令 1994 年 第 35 号 ) 第 十 一条 : 床 位 在 一 百 张 以 上 的 综 合 医 院 、 中
2、医 医 院 、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 民 族 医医 院 以 及 专 科 医 院 、 疗 养 院 、 康 复 医 院 、 妇 幼 保 健 院 、 急 救 中 心 、 临 床 检验 中 心 和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机 构 的 设 置 审 批 权 限 的 划 分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的 设 置 , 由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审批 。2 医疗机构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 必 须 进 行 登 记 , 领 取 医 疗 机 构
3、 执 业 许 可 证 。 第 十 六 条 : 申 请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登 记 , 应 当 具 备 下列 条 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 与 其 开 展 的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经 费 、 设 施 、 设 备 和 专 业 卫 生 技 术 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2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备 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
4、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2 医疗机构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3 医疗机构校验及注销 行政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
5、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 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 1 次;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 年校验 1 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
6、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限期改正期间;(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备 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 医疗机构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7、。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5 医师执业证注册、变更、注销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8、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4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备 注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5 医师执业证注册、变更、注销 行政许可(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
9、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6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销 行政许可 中 华 人
10、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法 第 七 条 护 士 执 业 , 应 当 经 执 注 册 取 得 护 士 执业 证 书 。 第 九 条 护 士 在 其 执 业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变 更 执 业 地 点 的 , 应 当 向 拟 执 业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收 到 报 告 的 卫 生 主 管 部门 应 当 自 收 到 报 告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为 其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护 士 跨 省 、 自 治区 、 直 辖 市 变 更 执 业 地 点 的 , 收 到 报 告 的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还 应 当
11、 向 其 原 执 业 地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第 十 条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有 效 期届 满 需 要 继 续 执 业 的 , 应 当 在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0 日 向 执 业 地 省 、5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备 注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延 续 注 册 。 收 到 申 请 的 卫 生 主 管部 门 对 具 备 本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的 , 准 予 延 续 , 延 续 执 业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5 年 ; 对不 具 备 本
12、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的 , 不 予 延 续 , 并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7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变更、注销 行政许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乡村医
13、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6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备 注8 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及校验 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2、中华人民
14、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9 成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 号10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
15、理办法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11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 1 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7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备 注精神病患者、
16、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1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14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15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或逾期三个月未复核许可证的处
17、罚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15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或逾期三个月未复核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
18、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8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备 注部门予以注销。1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19、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
20、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1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
21、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9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备 注(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17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
22、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18 公共用品用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
23、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18 公共用品用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10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备
24、注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19 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
2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19 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