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浔阳区残疾人联合会责任清单项目编码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浔阳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负责人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结果核定应征金额浔阳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经办人1浔 阳 区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无行政征收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浔阳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负责人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2.对依法应当征收残疾人
2、就业保障金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5.截留、挪用、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6.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 182 号)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中违反规定批准的;(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金的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
4、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缴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
5、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
6、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
7、支范项目编码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1浔 阳 区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无行政征收4.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浔阳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经办人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2.对依法应当征收探矿权使用费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5.截留、挪用、私分探矿权使用费的;6.在探矿权使用费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8、定的行为。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
9、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
10、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1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12、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编码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主体、范围、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浔阳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经办人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核定缓、减、免缴金额浔阳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负责人、经办人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缓、减、免缴征收决定,制作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批复浔阳
13、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2浔 阳 区残联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 行政征收4.收缴缓、减、免缴批复文件中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责任:根据批复文件开具收款票据浔阳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经办人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2.对依法应当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5.截留、挪用、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6.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14、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 182 号)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中违反规
15、定批准的;(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金的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缴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16、。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7、,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
18、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项目编码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2浔 阳 区残联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 行政征收5.送达责任:按规定将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批复和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浔阳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经办人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
19、征收标准的;2.对依法应当征收探矿权使用费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5.截留、挪用、私分探矿权使用费的;6.在探矿权使用费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
20、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
21、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22、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
23、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编码实施单位 项目名
24、称子项名称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办证员2、审查阶段责任: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 3 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过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并填写评定表,标明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办证员3浔 阳 区 残 联残疾人级别等级证明 无其
25、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3、决定阶段责任: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复;对于符合标准的,通过第二代残疾人证系统报市级残联审批,通过审批,按照残疾评定结果打印残疾人证。分管领导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 申办残疾人证收取费用的3、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关于制发第二代的通知(残联发200810 号)附件管理办法第三条 残
26、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第四条 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第六十条第二款 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和程序组织残疾评定,经评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报经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后,发放残疾人证。项目编码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办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