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惠州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及惠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惠州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及惠农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供销社改革发展,提升我市供销社惠农服务水平,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4 26 号)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惠州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及惠农服务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及惠农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预算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第四条 资金使用
2、用途。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建设项目,重点投向“服务三农综合平台” 、“重点物流仓储基地”、“ 全市供 销系 统电商平台”以及“综合改革调研和培训” 等方面,通过对供销社综合改革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扶持,加快供销社综合改革步伐和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具体包括:(一)服务三农综合平台。包含农业生产服务平台、城乡生活经营服务平台、农村金融(信用)服务平台、农村综合服务平台、2农产品生产加工带动型平台、仓储物流带动型平台、农产品批发市场带动型平台、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型平台及其相应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二)重点物流仓储基地。包含重点冷链物流基地、农副产品物流仓储基地和农资物流仓储
3、基地等建设项目等。(三)全市供销系统电商平台建设项目。(四)经营服务网络市级改造项目。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以及再生资源等经营企业的网络经营体系升级改造,基层供销社经营网点升级改造。(五)各级供销社农业服务主体的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六)供销社综合改革调研和培训经费。(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供销社综合改革文件事项。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惠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和偷税漏税记录的企业及有关单位。第六条 市供销社和市财政部门每年印发
4、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供销社和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二)申请支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三)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地税、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六)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均须验原件。第八条 县(区)供销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向市供销社和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供销社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直接向市供
5、销社和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 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拟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支持项目计划,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文件。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区)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县(区)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按照惠州市市
6、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426 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4检查或审计,组织各县(区)供销社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市财政厅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供销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共同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