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受理单位:番禺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申请登记受理审核批复。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申请材料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原件 1 份);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
2、书(原件 1 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原件 1 份);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1 份);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7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原件 1 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验原件);8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49 号)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 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行政许可收费不收费。行政许可时限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