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特许经营管理规定(草拟稿)第一条【总则】为深化建筑市场综合改革,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第三条【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前款所称特许经营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与信用良好、具有相应工程施工经验和技术能力的单位(以下称“特许施工方”)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特许施工方按照承包人统一的管理体系和标准参与施工履约
2、活动的行为。第四条【申明与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实行特许经营活动的,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申明,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上述申明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特许经营申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特许施工方的基本情况、企业实力、财务状况、业绩和信用情况;(二)承包人(投标人)实行特许经营的工程管理体系;(三)承包人(投标人)与特许施工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施工内容或比例、工程管理分工以及质量、安全、进度、劳务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特许施工方不得将其承担施工内容(劳务除外)进行分包。第五条【特许施工方条件】特许施工方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
3、人企业;(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为良好的财务状况;(三)具有工程管理需要的项目管理团队,团队成员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施工和管理经验;(四)同一时间段内仅与一家单位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第六条【承包人义务】承包人在实行特许经营活动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定期检查、评估特许施工方执行承包人统一管理体系和标准的情况,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特许施工方的履约质量;(二)按承包人统一渠道和标准采购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三)从收款账户和劳务工工资专户中直接支付主要材料设备款项和劳务工资,收款账户包括承包人与特许施工方开立的共管账户;(四)培训特许施工方相关员工,选择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派驻工程现场;(
4、五)指导特许施工方提升管理能力与水平;(六)在工程现场“五牌一图”公示特许施工方名称及其施工内容。第七条【许可及档案】建设工程施工实行特许经营活动的,施工许可证应增加载明特许施工方及其承担的施工内容和现场管理实际负责人;工程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证明书中增加现场管理实际负责人签字。前款所称工程现场实际管理负责人,是指经发包人认可的由特许施工方派驻现场具有较为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管理能力的人士。第八条【责任划分】建设工程施工实行特许经营活动的,承包人及其相关人员承担现行法律法规中总承包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许施工方及其相关人员承担现行法律法规中分包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以施工合同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准。第九条【业绩认可】特许施工方业绩(限其承担部分)可以用于本地区的资质申请和工程投标业务。特许施工方的业绩和注册人员满足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资质等级要求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第十条【责任追究】建设工程施工不按本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且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