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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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工作指南建立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作出的重要部署。为进一步做好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梳理完善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南。一、行政职权的概念及其分类(一)行政职权的概念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行政职权的特征有: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

2、力,具有国家强制力。2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相应变化。(二)行政职权的分类2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

3、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以及(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4、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 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3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 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行政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税、行政收费、资源费征收、建设资金征收、排污费征收、滞纳金征收等。5、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行政相对

5、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或劳务,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6、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等。7、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8、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为依据,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 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如授予“劳动模范” 称号、授予科学技 术奖、记功表彰等。9、行政监

6、督检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了解和掌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是一种依职权、4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等。10、年检。年检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管理对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特定管理对象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一种制度。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检;车辆、特定设备的年检;特定行业的许可证年检等。11、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 行

7、政行为。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商标纠纷、专利纠纷等。1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13、税费减免。是指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要求,对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对应征税款依法减少征收为减税,对应征税款全部免除纳税义务为免税。主要形式表现为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给予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14、其它。上述内容不能涵盖的职权。上述权力含审核转报。审核转报是指行政主

8、体对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行为,即各类别5中市政府部门初审,国家或省终审的行政职权项目。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审核转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审核转报、中小企业国家专项资金审核转报等。二、行政职权清理的依据(必须填写)在完善部门行政职权清理过程中,应严格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 三定” 规定确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为依据。(一)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国家主席令形式公布。(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其中,在立法法出台前,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或批

9、准,以国务院主管部门名义发布的也属行政法规,但需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 5号)所附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和国务院对行政法规清理的结果进行比对,以确认是否有效。(三)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具体规定。6(四)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 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 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以部 门行政首

10、长令的形式发布。 (五)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具体规定。(六)法律法规授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省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五、权力范围的界定列入部门权力清单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与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及其他行政

11、权力等。上述权力含审核转报,即各类别中市级政府部门初审,国家或省终审的行政职权项目。7部门内部管理权力(包括部门自身管理和本部门、本系统之间的管理)、宏观管理权力(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不列入权力清单。六、权力类别的把握(必须填写)(一)行政许可名称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名称应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410 号,下同)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一致。梳理口径: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以哈政发法字201410 号公布保留 为准,职权名称、实施依据等务必与公布的目录一致。鉴于当前国家和省正在进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

12、理,要及时掌握对应项目的最新变动情况。(二)行政处罚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的处罚。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梳理口径: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归并为一个处罚事项名称,并详细填列实施法律法规依据名称、颁布时间、制发机关,特别是要逐一列出具体的法定行政处罚情形。例如:行政处罚权力名称:“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8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权力来源及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公布)第七十三条

1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对于以上同一条款下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归并为一个行政处罚职权,权力名称可以表述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特别

14、说明:A、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仍应作为一个行政处罚事项填列,并在权力来源及设立依据中将几个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内容按法律位阶的高低分别列明。B、对于上位法与下位法同时作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的9情况,如上位法中一款规定的处罚情形在下位法中细化为多条或多款规定的,在确定事项梳理口径时应以上位法中的一款规定填列一项处罚事项的原则来掌握。(三)行政强制名称规范:建议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权力名称,并统一为:的行政强制。如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抽样取证的行政强制等。梳理口径:建议按照法条来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

15、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特别说明: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确定的一种制度性设计,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故“ 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不能作为行政强制权填列。B、同一个法律条款中,既有行政强制的规定,又有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可以分别列入行政强制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 应当报废 的渔业船舶继续作 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 2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同 时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内容,可以

16、分别填列“ 拆解应当 报废的渔业船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权)和“ 按照 规 定应当报废 的渔业船舶继续 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权)10两个权力事项。C、关于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梳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如责令退还多收价款、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在现行法律中,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一般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并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

17、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也可以单独适用。一般认为,责令改正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而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但从职权梳理的角度来看,对于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合并适用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考虑到一般具有前置性、辅助性、非直接强制性等特点,建议不单独填列“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这一权力事项,而直接以相关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作为权力事项填列,并且在实施依据中完整列明责令改正和处罚(强制)的相关内容。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有关“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的规定,可以直接以“ 拆除其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 标志的行政强制” 为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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