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金融投资公司薪资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则乃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订定员工之薪资结构与给付原则,并将升迁、奖惩等办法共同订定之。 第二条 薪资决定的原则 员工薪资比例,应考虑社会的薪资水准、公司的支付能力、本人的工作能力、年龄、尽责态度、年资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原则下,而订定之。 第三条 薪资包括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两大部份。 第四条 支付期限 薪资之计算期间,乃自上个月日开始至该月日为止之薪资,并于每月日给付薪资。 第五条 薪资之非常给付 员工结婚、生子、死亡或疾病、受意外灾害时,可不依前条之规定,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提前支付薪资。但薪资给付以已执勤之薪资为基准。 第六条
2、薪资的给付型态为月薪制。 (一)员工申请年度有薪休假及特别休假时,公司得依规定给付相等之薪资。 (二)员工请假时,则下列计算方式直接由薪资中扣除: (基本薪资附加薪资)请假日数/ 一个月平均上班日数 (三)员工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时,则依下列计算方式,直9 接由薪资中扣除。但缺勤时间未超过分钟者,则不 9 扣薪。 (基本薪资+ 附加薪资)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总时数 / 一个月平均上班日数 (四)主管阶级在第项及第项之请假时,薪资扣除额最多以日为限。 第七条 中途进入、退出公司的薪资计算 薪资计算期间进入公司服务或离开公司时,得依下列方式计算之: (基准内薪资基准外薪资的交通津贴)上班日数 / 每
3、个月规定平均勤务时间 第八条 薪资的支付方法及扣除 (一)薪资之支付,通常以现金直接发放给员工本人。 (二)经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后,亦可将薪资直接汇入员工之银行帐户内。 (三)但薪资所得税及劳保费用,则直接从薪资中扣除。 第九条 平均薪资 (一)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平均薪资之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薪资前 三 个 月 内 平 均 薪 资 总 额 (基 准 内 薪 资 基 准 外 薪 资 )/前三个月内之平均勤务日数 (二)平均薪资之计算,不含临时性的薪资及奖金。 第十条 休业津贴 (一)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受社会经济变化之影响,不得不暂时休业时,得于休业期间给付员工之休业津贴。 (二)休业津贴则依
4、平均薪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给员工。 第十一条 无工作经验者的起薪支付方法 无工作经验之员工薪资,除参考基准内薪资之计算外,并与同业间之薪资比较后决定。 第十二条 中途采用者的起薪 (一)中途任用之员工,其薪资计算除依第条规定外,对于员工任职前之经历及年龄,则依职能资格等级来区分。 (二)若为单纯的劳务之勤务时,不论其学历及经历,而给予其职能等级第等之职务。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同意就职者,不给付薪资。 第二章 基准内薪资 第十四条 基本薪资 基本薪资是由年龄薪资、年资薪资及职能薪资所构成,其标准如下: (一)年龄薪资 第条(年龄薪资参考表) (二)年资薪资 第条(年资薪资参考表) (三)职能薪资
5、第条(职能薪资参考表) 学 历 别 职能资格等级 总 合 职 定 型 职 中学毕业 1 等 14级 9,050 高中毕业 1 等 24级 11,250 10,050 二、三、五专毕 1 等 34级 12,500 11,050 大学毕 1 等 22级 14,125 12,875 第十五条 年龄薪资 年龄薪资以 15 岁为基准年龄,每月以给付肆仟元之薪资为基准,每增加一岁则按下列标准给付。 16-25 壹佰贰拾元 26-35 壹佰伍拾元 36-45 壹佰元 46-50 陆拾元 50 岁以上之年龄薪资则以捌仟元为基准。 第十六条 年资薪资 凡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者,可按下列标准给付年资薪资 1-15
6、 年 壹佰元 16-30 年 陆拾元 31 年以上 肆拾元 第十七条 职能薪资 (一)职位包括总合职及定型职两种。 (二) “总合职”的职能分类分成下列种等级,并依据职能等级分类给付薪资。 (三) “定型职”的职能分类分成下列四种等级,并依据等级分类给付薪资。 (四)职能资格等级需经由人事科评定后,依评定之标准划分员工最低等级、级职薪资及升等,其评定标准如下: 总合职 职能资格等级区分 等 级 职 层 职 位 8 等 级 总 经 理 7 等 级 总经理 副总 6 等 级 副总 三总师 5 等 级 部门经理 部门副经理 4 等 级 管 理 职 部门副经理 主任 3 等 级 管理职 一般职 主任
7、上级职 2 等 级 中 级 职 1 等 级 一 般 职 初 级 职 定型职 职能资格等级区分 等 级 职 种 职 位 4 等 级 管 理 职 主 任 3 等 级 管理职 一般职 主任 上级职 2 等 级 中 级 职 1 等 级 一 般 职 初 级 职 总合职的职能薪资及运用 职位 职 能等 级最 低 级 职 等级额 评 定 初级E -上限 S 5 级以上 A 4 级 B 3 级 C 2 级 D 1 级-0 1 等级 1-1 8,400 125 525 500 375 250 125-0 1-1 1-1 2 等级 2-1 11,000 150 750 600 450 300 150-0 2-1
8、2- 3 等级 3-1 14,000 185 925 740 555 370 185-0 3-1 3- 4 等级 4-1 18,000 235 1,175 940 705 470 235-0 4-1 4- 5 等级 5-1 22,600 300 1,500 1,200 900 600 300-0 5-1 5- 6 等级 6-1 28,600 375 1,875 1,500 1,125 750 375-0 6-1 6- 7-1 7-1 7 等级 35,600 450 2,250 1,800 1,350 900 450-0 7- 8 等级 8-1 44,500 500 2,500 2,000 1,
9、500 1,000 500-0 8-1 8- 定型职的职能薪资及运用 评 定 职 位 职 能 等 级 最 低 级 职 等 级 额 S- 5级 A 4 级 B 3 级 C 2 级 D -1级 初级E -上限 1 等级 1-1 7,800 100 500 400 300 200 0-100 1-1 1- 2 等级 2-1 16,200 125 625 500 375 250 0-125 2-1 2- 3 等级 2-1 13,200 160 800 640 480 320 0-160 3-1 3- 4 等4-1 210 840 630 420 0-4-1 4- 级 16,700 1,050 210
10、第十八条 附加薪资 (略) 第十九条 职务津贴 各级主管之职位别,得依下列规定给付津贴。但主管因晋升(降级)时所发生之异动,其薪资计算则依第条之规定处理,并采取按日计算。 (一)总经理 14,000 元-16,500 元 (二)副总经理 11,200 元-14,000 元 (三)部门经理 8.800 元-11,200 元 (四)部门副经理 6,200 元- 8,800 元 (五)主任 3,800 元- 6,200 元 第二十条 特别津贴 对于职务困难度高、责任艰巨以及有特殊技能之员工,公司得视其工作困难程度,给付特别津贴。 第二十一条 扶养津贴 有扶养家属义务之员工,得依规定申请办理扶养津贴。
11、但扶养人最多不得超过人。 (一)配偶 1,000 元 (二)直系亲属六十岁以上者 400 元 (三)直系亲属及弟妹未满岁者 400 元 第三章 基准外薪资 第二十二条 时间外勤务津贴 员工因业务上需要而必须在勤务时间外继续完成业务时,公司得依员工加班时数依下列计算方式给予时间外勤务津贴: 基本薪资+附加薪资 / 一个月规定平均上班时数 1.30 第二十三条 假日出勤津贴 假日出勤津贴之计算同前条之规定办理.但隔日补休者,则不给付该项津贴。 第二十四条 深夜勤务津贴 深夜勤务时间乃自晚上十时至翌日清晨五时为止之勤务,其津贴之计算,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阶层之主管不得申请时间外勤务、休假日出勤及深夜勤务津贴。 第四章 调薪及升迁 第二十六条 调薪 公司视业务成长率及员工之绩效成绩及贡献度,在每年月日起实施调薪。 第二十七条 定期调薪的内容 (一)定期调薪包括自动调薪及核定调薪两部分。 (二)自动调薪乃调整基本薪资中的年龄薪资(依第十五条之规定)及年资薪资(依第十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