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文明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 、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专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第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人员在施工现场生产活动的考核、评价。第四条 符合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标准的施工现场可以申请参加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第二章 考核部门第五条 省、市(州) 、县
2、(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第六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的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市(州)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施工许可证发放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第三章 考核内容第七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四个方面内容,总分为 100 分。第八条 项目管理满分 20 分,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开工前准备以及合同管理等考核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1、 施工企业未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的;2、 未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在
3、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的;3、 施工企业未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及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第九条 文明施工满分 30 分,包括场容场貌、料具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考核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1、 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划分不明确,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的;2、 没做施工总平面图设计,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堆放侵占道路及危及安全防护的;3、 消防设施或明火管理措施不满足防火要求的;4、 环境保护和卫生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第十条 施工安全满分 25 分,包括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等考核内容,施工安全管理检查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
4、不得分:1、 当次检查不合格的;2、 无专职安全检查员的;3、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满分 25 分,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资料等考核内容,工程质量检查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1、 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质量不合格的;2、 出现结构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3、 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无质量保证资料的。第四章 考核方式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实行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抽查,市(州)及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巡查为主,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抽查次数
5、。第十三条 市(州)级以上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检查(巡查)情况综合记入考评总分。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达标考核总分在 70 分(含 70 分)以上(含 70 分)的为合格,低于 70 分或其中一项不得分为不合格。合格现场可申请参加省、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第十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季度将本地区达标考核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情况作为资质管理、工程招标、工程担保和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年度通报全省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的考核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基本依据。第十七条 对于全年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达标施工现场考
6、核得分 85 分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授予 “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管理优秀项目经理”称号,文明施工措施费上调 10%作业奖励。并对考核得分前 10 名工地,以省厅名义进行表彰,在竣工工程上永久标记。对授奖工地项目经理,在工程投标中优先中标。第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由考核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或同一企业有两个以上工地考核不合格的工地,对责任企业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给予处罚,对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禁止参加评优、评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工程投标中加以限制。对于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埠入吉企业在我省境内施工工地。考核结果将转送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