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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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 输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 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 503号)、 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 2 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本级和部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审核和审批。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部本级和部属单位列入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部本级和部属单位

2、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经批复的竣工 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2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 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将竣工财务决算整理归档,永久保存。第七条 建设内容以 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简化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需单独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拟定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

3、应由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审批;(三)负责组织审核报送应由财政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四)指导和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和审批情况的核查。第九条 部属一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健全和完善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二)负责组织对应由本单位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审批;3(三)负责组织审核上报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四)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等工作。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本级和部属单位竣工财

4、务决算按以下权限审批:(一)部本级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不含 3000 万元)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审批。(二)部本级投资额 3000 万元及以下的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权限由部自行审批。(三)部属一级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部审批。(四)部属一级单位所属单位的重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由部属一级单位负责审批,其他项目由部属一级单位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自行规定。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等文件;(三)招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文件、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管理资料;4(四)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支出预算;(五)会计核算、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管理资料;(六)竣工验收证书、廉政合同、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监理报告等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同意,适当延长时间,但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十四条 项目一般不得 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概(预)算总投资的 5%。项目除预留与项目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有关的费用外,不得预留其他费用。尾工工程投资以及预留

6、费用应满足实施与管理的需要,以概(预)算、合同(协议)等为依据列入竣工财务决算。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反映从筹建到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发生的全部费用和预留费用、尾工工程投资。竣工财务决算应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封面及目录、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5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三)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

7、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建设资金使用、结余资金处理情况;(五)预备费动用情况;(六)尾工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情况,应包含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至上报日期间尾工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安排使用、债权债务清理等变化情况;(七)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八)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招投标情况、合同履行情况;(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十)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一)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十二)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格式见附件 1)包括

8、: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情况明细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6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基本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表、基本建设项目待摊投资明细表、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和基本建设项目转出投资明细表。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只需编制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情况明细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第十九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概算调整批复等文件的复印件;(二)历

9、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四)其他与决算相关资料。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管理的实际情况增设有关反映重要事项的辅助报表。第二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方案;(二)收集整理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三)竣工财务清理;(四)确定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7(五)概(预)算与核算口径的对应分析;(六)计列尾工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七)分摊待摊投资;(八)确定建设成本;(九)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十)编写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第二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方案中应明确以下事项:(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二

10、)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三)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具体内容;(四)计划进度和工作步骤;(五)技术难题和解决方案。第二十三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应收集与整理以下主要资料:(一)会计凭证、账簿和报告;(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预备费动用相关资料;(四)年度投资计划、预算(资金)文件;(五)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协议);(六)工程量和材料消耗统计资料;8(七)征地与拆迁补偿、移民安置实施及其资金使用情况;(八)工程结算资料;(九)竣工验收、成果及效益资料;(十)审计、财务检查结论性文件及整改材料。第二十四条 竣工财务清理主要包括:(一)合同(协议)清理:1.按照合同(协议)

11、编号或类别列示合同(协议)清单;2.在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基础上,根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索赔等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对合同价款进行增减调整;3.清理各项合同(协议)履行的主要指标,包括合同金额,累计已结算金额,预付款支付、扣回、余额,质量保证金扣留、支付、余额,履约担保、预付款保函(担保)等;4.确认合同(协议)履行结果;5.落实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协议)履行时限和措施。(二)债权债务清理:1.核对和结算债权债务;2.清理坏账和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3.将债权债务清理形成的损益计入待摊投资。(三)剩余工程物资清理:1.确定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价值、变价收入、变现费用9和变现净值

12、;2.将剩余工程物资的变现净值计入待摊投资。(四)结余资金清理:1.结余资金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计数基本建设支出合计数2.结余资金应按照建设资金来源中财政拨款占比确定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并按规定缴回同级财政。(五)应移交的资产清理:1.按照核算资料列示移交资产账面清单;2.工程实地盘点,形成移交资产盘点清单;3.分析比较移交资产账面清单和盘点清单;4.调整差异,形成应移交资产目录清单。第二十五条 竣工 财务决算基准日应依据资金到位、投资完成、竣工财务清理等情况确定,一般应确定在月末。与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以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相关联的会计业务应在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之前全部入账。第二十六条

13、会计 核算口径与概(预)算口径有差异的,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依据概(预)算的口径,调整会计核算指标,形成对应关系。第二十七条 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能够确定由某项资产或某项支出负担的待摊投资,应直10接计入。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待摊投资,应分摊计入受益的资产成本或待核销基建支出。构成交付使用资产的无须安装的设备投资不分摊待摊投资。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 设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概算分配率或实际分配率分摊待摊投资。概算分配率的计算公式如下: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投资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合计)100%实际分配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实际分配率待摊投资明细科目余额(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 安装工程明 细科目余额+ 在安装 设备投资明细科目余额+待核 销基建支出科目余 额)100%第二十九条 交付使用 资产应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独立使用价值的判断依据是具有较完整的使用功能,能够按照设计的要求,独立发挥作用。交付使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应包括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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