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澧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序号 职权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备注一 共 3项 行政许可1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2 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行政
2、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 校车使用许可审核 行政许可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3、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教育局承办 县政府批准二 共 10项 行政处罚1 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
4、施办法第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行政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5、予行政处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3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或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行政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
6、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4未依法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行政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
7、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5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弄虚作假发证、管理混乱的处罚行政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
8、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9、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6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行政 处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10、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7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行政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
11、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8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行政 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9违 法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 学历
12、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书 的 处 罚行政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10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 行政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
13、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 共 0项 行政强制四 共 0项 行政征收五 共 0项 行政给付六 共 0 项 行政确认七 共 1项 行政奖励1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
14、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八 共 2 项 行政检查1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2民办学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及日常监督行政检查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
15、、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九 共 0项 行政裁决十 共 5 项其他行政权力1民办学校设置专业、课程、教材悬崖、学籍及管理制度备案或者审定其他 行政 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
16、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2 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监督管理其他 行政 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17、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3 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 行政 权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4 教育督导其他 行政 权力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5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决定、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财务状况备案其他 行政 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 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