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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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发改委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1.贯彻实施中、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3.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调控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搞好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2、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4.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资的政策建议,综合利用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保证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5.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6.贯彻实施中、省、市价格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

3、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中、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7.负责全市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制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

4、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8.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制定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制定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协调推进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制定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9.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规划实施和监测评估,组织制定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

5、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10.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市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 2 -况,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11.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制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残联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

6、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12.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并协调实施全市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制定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13.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14.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全市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全市铁路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相关

7、工作。15.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和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有关工作。16.承担实施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17.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1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1.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 、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经信、水利、交运、民航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查、审批。各类房

8、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督查,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市发改委为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2.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改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3.外商投资管理:市发改委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起草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调整意见。市发改委按规定权限

9、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市商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4.境外投资管理:市发改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市商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进行核准。5.并购安全审查:市发改委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中、省发改和商务部门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3 -表 2-1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施依据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70 号)第三条: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

10、法 (2006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49 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制度是指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五条:国家对棉花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责任主体 固定资产投资科(行政许可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

11、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告知行政审批事项利害关系人;依法进行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监督检查;对举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12、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988166表 2-2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实施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第二条: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4 -2.政府核准投资

13、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 年第 11 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 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4.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 2014 年第 6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项目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划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核准目录)确定。项目核准机关

14、是指四川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责任主体 固定资产投资科(行政许可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同意核准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同意核准的,发送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

15、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988166表 2-3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项目许可实施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及其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第二条: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

16、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46 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4.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改外2014869 号) 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和备案,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和备案。责任主体 固定资产投资科(行政许可科)责任事项

17、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5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同意核准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同意核准的,发送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18、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988166表 2-4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年主席令第 77 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年第 6 号令)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

19、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3.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川发改环资20118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批复,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的行为。责任主体 固定资产投资科

20、(行政许可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通过节能审查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四

21、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988166- 6 -表 2-5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 221 号)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责任主体 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

22、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23、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988166表 2-6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

24、处罚- 7 -权力项目名称 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监测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 号)第二十条: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 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

25、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26、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价格监测规定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988166表 2-7- 8 -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

27、目名称 对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监测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 号)第二十条: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 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活动中涉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28、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

29、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价格监测规定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988166表 2-8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9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

30、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监测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 号)第二十条: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 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价格

31、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32、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价格监测规定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988

33、166表 2-9序号 5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 10 -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价格

34、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 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

35、告知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988166表 2-10序号 6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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