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城区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股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备注立案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等违法案件,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 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或拒不改正的, 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 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审计一股、 审计二股、投资股、经济责任办公室、 计 算机审计中心调查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 专人 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 审计组审计报 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审计一股、 审计二股、投资股、经济责任办公室、 计 算机审计中心审查法规股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申 辩理由和被 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 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审计一股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被审计单 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审计一股、 审计二股、投资股、经济责任办公室、 计 算机审计中心3 个工作日决定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3、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审计一股、 审计二股、投资股、经济责任办公室、 计 算机审计中心送达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一股、 审计二股、投资股、经济责任办公室、 计 算机审计中心 7 日 7 日执行 监督被审计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审计一股、 审计二股、投资股、经济责任办公室、 计 算机审计中心1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 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
4、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 2010 年第 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收费服务电话:0392-2667068 投诉机构:山城区审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2-2667081 受理地点:山城区公园北门鹤壁市豫剧团对面办公楼山城区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立案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报 告审计机关, 审计 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审计一股、 审计二股、投资股、计算机审计中心、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计算机 审计中
6、心调查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 审计单位和有关人 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审计一股、 审计二股、投资股、经济责任办公室、计算机审计中心审查法规股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申辩理由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 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 负责人集体研究。审计一股10 个工作日内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被 审计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7、、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审计一股、 审计二股、投资股、经济责任办公室、计算机审计中心3 个工作日决定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审计一股、 审计二股、投资股、经济责任办公室、计算机审计中心送达 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一股、 审计二股、投资股、经济责任办公室、计算机审计中心7 日 7 日执行 监督被审计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审计一股、 审计二股、投资股、经济责任办公室、计算机审计中心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
8、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年第 571 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对 被审计单 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 情况采取 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收费服务电话:0392-2667068 投诉机构:山城区审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2-2667081 受理地点:山城区公园北门鹤壁市豫剧团对面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