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监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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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云岩区监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填表单位:云岩区监察局 填表人: 朱周芳 联系电话:86679155权利名称序号 权利类型 大项 小项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处理意见及理由审查意见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一、行政许可 共0项二、行政处罚 共0项三、行政强制 共5项1 行政强制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区监察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察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监察事项,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

2、制作笔录,讯问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查。4、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意见,并依法告知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干部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各纪工委、民生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2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区监察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察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3、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监察事项,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制作笔录,讯问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查。4、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意见,并依法告知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干部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各纪工委、民生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3 行政强制

4、 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区监察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察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监察事项,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第一项 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扣留或封存。(4)告知责任:

5、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5)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扣留、封存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第一项 理室、信访室、干部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各纪工委、民生组责人及经办人4 行政强制 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区监察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察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

6、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监察事项,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扣留或封存。(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5)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扣留、封存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7、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5 行政强制 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区监察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察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监察事项,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人

8、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制作笔录,讯问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查。4、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意见,并依法告知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四、行政征收 共0项五、行政给付 共0项六、行政检查 共0项七、行政确认 共0项八、行政奖励 共1项1 行政奖励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区监察局 (1)受理责任:公示奖励事项及条件;(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举报实施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3)送达责任:进行奖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9、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干部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各纪工委、民生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九、行政裁决 共1项对监察建议异议的回复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三条区监察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材料、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事由及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解;(3)决定责任: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

10、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干部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各纪工委、民生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十、其他权利 共7项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区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干部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各纪工委、民生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1其他权利

11、行政监察建议权其他行政监察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区监察局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察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监察事项,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制作笔录,讯问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经审查有必要停止职务的,依法向相关单位提出建议;4、决定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干部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

12、三纪检监察室、各纪工委、民生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对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干部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检查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干部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各纪工委、民生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

13、办人2 其他权利 行政监察检查权受理和调查属于行政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控告、检举、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区监察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理(4)决定责任:根据审

14、理情况作出处理。(5)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干部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纪工委、民生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和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干部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各纪工委、民生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查询、提请冻结存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列席政府或被监察部门有关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干部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各纪工委、民生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3 其他权利 提请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区监察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察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监察事项,决定是否立

16、案;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制作笔录,讯问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经审查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依法向相关单位提请协助;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干部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各纪工委、民生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4 其他权利 行政监察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区监察局 (1)立案责任:监察机关对违纪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

17、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监察部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干部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各纪工委、民生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4)告知责任:做出监察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

18、:监察决定书,载明决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依法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5 其他权利 行政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至四十八条区监察局 (1)立案责任:对监察部门或人员违纪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监察部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19、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分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决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依法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至四十八条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6 其他权利 予以变更、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他、第四十一条区监察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材料、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事由及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辩

20、解;(3)决定责任: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他、第四十一条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7 其他权利 解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材料、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事由及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解;(3)决定责任:经审查认为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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