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开平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综合各单位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由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公路等部门,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第三条 根据公路安全保 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 30 米,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乡道不少于 5 米。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2、设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一)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为 30 米的线路:高速公路开阳高速、江罗高速、高恩高速。(2(从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建筑物滴水线的距离为53 米的线路:开平大道(翠山湖收费站至稔广线平交)。(三)从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建筑物滴水线的距离为38 米的线路:1.国道 G325 广南线;2.省道 S274 稔广线(石浅线平交至国道 G325 平交);3.翠山湖大道(乡道 Y767 石浅线、乡道 Y769 义二线); 4.环城公路;5.开平大道(稔广线平交至国道 G325 平交)。(四)从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建筑物滴水线的距离为233 米的线路:1.省道 S274 稔广
3、线(龙胜大迳村至石浅线平交和国道 G325 平交至荻海小巴站控制 33 米,荻海小巴站至台山武溪控制 22.5 米);2.省道 S273 高铜线(水口段控制 19 米);3.省道 S275 百大线 (国道 G325 平交至齐塘环岛控制 22 米、合山桥至蚬冈桥和冲恩线平交至中微子平交控制 25 米);4.省道 S364 十水线; 5.省道 S367 冲恩线 (赤水东湖村至赤水塘西村控制 19 米);6.蚬东公路(县道 X545 台蚬线、县道 X543横东线、乡道 Y071 瓦龙线、乡道 Y076 赤水支线);7.乡道Y062 齐三线;8.乡道 Y756 城蟠线。(五)从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建筑
4、物滴水线的距离为19 米的线路:1.县道 X555 赤马线;2.县道 X558 江四线;3.县道 X561 大圣线;4.县道 X543 马稔线;5.县道 X554 新宅线;6.县道 X556 月沙线;7.县道 X553 荻白线;8.县道 X557 桥牛线;9.县道 X545 台蚬线(赤水沙洲至赤水春山);10.县道 X543 横东线(台山华兴桥至赤水变电站、东山圩至狮山水库);11.乡道 Y754 交四线;12.乡道 Y771 长横线;13.乡道 Y782 联蒲线;14.乡道 Y774 两西线;15.乡道 Y762 高墩线;16.乡道 Y769 义二线;17.乡道 Y757 黑湾线(苍城下湾桥
5、至马冈湾琴)。(六)从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建筑物滴水线的距离为14 米的线路:1.乡道 Y761 水楼线;2.乡道 Y775 赤祥线;3.乡道 Y818 赤五线;4.乡道 Y060 赤坎支线;5.乡道 Y770 赤三线;6.乡道 Y773 东合线;7.乡道 Y766 城岗线;8.乡道 Y780 金石线;9.乡道 Y787 大水线。(七)从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建筑物滴水线的距离为10 米的线路:其他乡道。第四条 公路弯道内 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3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五条 公路两侧边 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 1米为公路用地。第六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除公
6、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七条 新建村镇 、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 50 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 20 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报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一)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二)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
7、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八)公路拆除分隔带;(九)在公路增设和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十)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十一)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十二)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施工;(十三)在公路上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十四)更新、砍伐公路树木。第
8、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增设和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水系统,并按标准铺设水泥路面,施工图纸必须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才准予施工。凡未经书面审批,不得擅自施工。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 500 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第十一条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开平市
9、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公安、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路、属地镇等部门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根据有关5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把好土地规划源头关,共同抓好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第十三条 国土资 源、规划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手续时,应注明建筑物与公路中心线的控制距离。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公安、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路、属地镇等部门配合责令违建业主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建业主承担。供电、供水等部门不得给予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安装供电、供水。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人 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公路部门处理、追缴赔偿。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开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开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开府 200518 号文开平市公路两 侧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