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编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前 言看目录根 据 建 设 部 (建 标 200569 号 )文 件 精 神 , 中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协 会 (以 下 简称 中 价 协 )对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实 行 统 一 的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 为 协 调 统 一 造 价 员 的资 格 标 准 , 中 价 协 组 织 编 制 了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以 下 简 称 考试 大 纲 ), 并 依 据 考 试 大 纲 中 工 程 造 价 基 础
2、知 识 科 目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水 平 的 要 求 ,组 织 编 写 了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基 础 知 识 考 试 培 训 教 材 , 供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资 格 考 试 使 用 。本 教 材 是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资 格 考 试 统 一 培 训 教 材 , 可 作 为 建 设 、 设 计 、 施工 和 工 程 咨 询 等 单 位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的 专 业 人 员 用 书 , 也 可 作 为 高 等 院 校 工 程 造 价 专业 的 教 学 参 考 用 书 。本 教 材 由 中 价 协 组 织 工 程 造 价 行 业 的 有
3、关 专 家 和 教 授 进 行 编 写 和 审 查 定 稿 , 在此 对 参 与 教 材 编 审 工 作 以 及 提 供 资 料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表 示 衷 心 的 感 谢 。因 时 间 紧 , 教 材 有 疏 漏 和 不 当 之 处 , 恳 请 广 大 读 者 批 评 、 指 正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目 录回封面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1 )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 )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15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5 )第一节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25 )第二节 建设工程目标管理( 36 )第三节 建设工程
4、项目风险管理( 40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45 )第一节 合同概述( 45 )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 59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总承包合同管理( 63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构成( 74 )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的含义与特点( 74 )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的内容与构成( 76 )第三节 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和工程造价控制( 91 )第四节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 95 )第五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100 )第一节 工程定额的概念与分类( 100 )第二节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分类( 102 )第三节 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 105 )第四节 人工、材
5、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 112 )第五节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定额基价( 117 )第六节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122 )第七节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125 )第八节 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积累与造价指数( 129 )第六章 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135 )第一节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135 )第二节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 143 )第三节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 153 )第四节 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163 )第七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171 )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 171 )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77 )第三节 建设
6、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制( 183 )第四节 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188 )第五节 开标、评标与定标( 193 )第六节 合同价款的确定( 196 )第八章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 198 )第一节 施工预算与工程成本控制( 198 )第二节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的调整( 202 )第三节 工程索赔( 207 )第四节 工程价款结算( 221 )第五节 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 227 )第九章 竣工决算的编制与保修费用的处理( 230 )第一节 竣工验收( 230 )第二节 竣工决算( 236 )第三节 新增资产的确定( 241 )第四节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处理( 243
7、)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其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建设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工程。(一) (一) 建筑许可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8、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
9、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从业资格(1)单位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10、,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1)发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2)禁止行为。
11、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建筑工程承包(1)承包资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
12、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
13、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禁止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5)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三)建筑工程监理国家推行建筑
14、工程监理制度。所谓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
15、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
16、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
17、应当拒绝建设单位的此类要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
18、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应该按建筑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主体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体有三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
19、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一样的。但是,自然人的范围要比公民的范围广。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在我国,公民是社会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一切成员。自然人则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即: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1)企业法人。是指以从事生产、流
20、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盈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活动最频繁的是企业法人,合同中最主要的当事人也是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是指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或者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赋予这些组织以合同主体的资格,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外部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合同的基本原则l.平等的原则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
21、等方面,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的权利义务对等。不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不论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不论有无上下级隶属关系,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2自愿的原则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合同关系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3公平的原则当事人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时要公正、公允,合情合理。不允许在订立、履行、终止合同关系时偏袒一方。合同的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
22、从事民事活动,体现了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4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都应当以真诚的善意,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实事求是、讲究信誉,全面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职能。5合法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德的要求,这样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合法原则,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三)合同法的构成、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
23、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按照合同标的不同,将合同分为 15 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三、招标投标法 (一)(一) 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1)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
24、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25、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其他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二)(二) 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