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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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以下简称“隐患自查自报” )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 )自查自报

2、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排查并整改事故隐患,通过“昆明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综合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填报排查整改结果。第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群众参与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自报、部门督促指导的方式,促进由“监管部门排查隐患,企业按要求整改”向“企业自查隐患,监管部门督促指导企业2整改”的转变,实现“线上全面监管、线下精准执法” 。第六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每星期至少登录 1 次信息系统,查看系统信息,处理系统提醒,及时发现问题,实时开展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

3、是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各级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责任制,设置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指定专人上报;(二)及时排查隐患,促进隐患自查自报制度化、常态化;(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自报各项内容应与本单位其他隐患排查记录一致,不得流于形式、敷衍应付、乱填乱报、隐瞒不报;(四)依法依规制订隐患排查标准,内容要全面,范围全覆盖,重点要突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经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核后,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印发执行。当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环境等发生变动时,要根据实情重新修订完善隐患排查标准;(五)每月至少填报 1

4、 次隐患自查情况,每月 20 日至30 日必须报送并提交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六)自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于 3 日内填报;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当天填报;隐患整改完成3后,在整改期限内填报;(七)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整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率达到 100%,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要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备。(八)每月进行隐患排查分析统计,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第八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厘清监管对象,确定纳入信息系统监管的行业和企业范围,做到应管尽管;(二)

5、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制订的隐患排查标准,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确保“一企一标”备案合格率达到100%;(三)监督抽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当月隐患自报率达到 100%;(四)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限期完成隐患整改。(五)分析判研隐患类型,企业自查的一般事故隐患,不作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依据;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能够自行整改消除的,可以不实行挂牌督办。(六)各地组织的政府督查、部门检查、专家抽查情况,由牵头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填报。(七)定期通报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第九条 辖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本辖区隐4患自查自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究、部

6、署本辖区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熟悉掌握本辖区隐患自查自报推进情况;(二)督促检查相关单位隐患自查自报推进工作;(三)采取措施保障落实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第三章 责任追究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一)隐患排查标准与实情不符、照搬照抄、存在缺项漏项、无自定义标准的;(二)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中敷衍应付、刻意隐瞒、自查隐患数为零的;(三)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第十一条 相关行业(领域)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不力,对市属相关部门做如下处理:(一)相关行业(领域) “一企一标”备案率、隐患自报率等量化指标当月在全省州(市)排名最末 3 名,由市安委办依据昆明市安全生产警

7、示管理办法对市属相关部门进行提示或告知;(二)因相关行业(领域)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后被云南省安委办通报,由市安委办依据昆明市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对市属相关部门进行告诫。每告诫 1 次,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扣除 1 分;5(三)因相关行业(领域)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后致使昆明市被云南省安委办约谈,由市安委办对市属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扣除 2 分。第十二条 辖区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不力,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做如下处理:(一)辖区“一企一标”备案率、隐患自报率等量化指标在全省县(区)当月排名中处于最末 10 名,由市安委办依据昆明市

8、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对辖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提示或告知;(二)凡辖区被省安委办约谈,由市安委办依据昆明市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对辖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告诫。每告诫 1 次,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扣除 1 分;(三)一年内辖区被省安委办约谈 2 次,由市安委办依据昆明市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对辖区政府(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扣除 2 分。(四)一年内辖区被省安委办约谈 3 次(含)以上,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 年昆明6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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