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让与担保”效力的认定规则(共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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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人民法院对“让与担保”效力的认定规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马家强所谓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一定担保物的权利先行移转给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方式。通说认为,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担保物的财产所有权需要发生转移;第二,财产权转移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给债务设定担保;第三,让与担保权从属于事先存在的主债权,则让与担保应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基础。由于让与担保的发生和成立是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或成立为前提条件的,所有权转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而非真实的所有权让渡,因此,让与担保是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其所有权转移只是外观的、暂时的、可回转的。当被担保债权被清偿时,该担保权随之消灭,所有权亦必须返还。虽然我国物权法并未明文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相对于传统的质权、抵押权、留置制度而言,让与担保以其快捷便利、能够减少第三方出现的可能性、维护交易安全、扩大融资担保物等特点逐步显示出其优越性,在现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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