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ip-Blumberg--美国公司集团法的实践:以控制概念为核心:吴越摘译(共2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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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美】Philip Blumberg, 美国公司集团法的实践:以控制概念为核心:吴越摘译“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是法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人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法人的投资人或者股东仅以投资到法人中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这就是伟大的法人制度,它已经延续了数百年。然而随着科学技术和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法人理论正面临巨大的挑战,不对法人理论结合当今的世界经济形势进行补充和完善,将有损于法人制度的生命力。本文可以说为美国的法人理论的变迁和美国康采恩的法的发展画了一个简明的轮廓。作者菲利普 布鲁门伯格(Philip Blumberg) 为美国公司法专家。第一节 美英法中的单一实体法“entity law”极其起源一、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二、公司之间对份额的取得三、母公司:纯粹的资本投资者吗?第二节 单一实体法“entity law”的界限极其克服一、 康采恩有关的领域二、 单一实体法“entity law”的局限性第三节 “直通责任原则”在司法上的体现一、传统判例法中的直通责任二、现代判例中的直通责任的自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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