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23日经我局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等市级投资建设或储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第四条 中心城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的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