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沂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上级“放管服”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临沂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对原临沂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请于 12 月 11 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到市住建局安质处。联系人:王波 电话:0539 8610832 邮箱: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 年 12 月 4 日临沂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2、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08 号)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楼)生产、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资质管理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严禁无资质企业(站点)违法生产预拌混凝土。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取得资质
3、之后,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需要进行项目扩建、搬迁、设立(撤销)分站点的,应报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资质变更的站点,不得生产、销售混凝土。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站点应与资质证书注明的站点设置相符合。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我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分站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所有站点的管理;3、分站名称应当由混凝土生产企业名称+分站所在地+分站(分公司)依次组成;4、分站自有的人员、机械设备、试验室条件
4、等必须满足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分站试验室人员不得在其他站点兼职。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我市城乡建设规划及行业发展、环境保护等要求。企业提交资质申请或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做好节能减排、扬尘治理工作。厂区硬化、绿化,环境整洁,设置喷洒降尘设施,出入口有车辆冲洗装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砂石骨料场应料棚封闭;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备均应封闭并有收尘设施;使用砂石分离和浆水回收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第十条 具备生产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站点)应将人员、仪器设备及机械
5、、试验室状况、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岗位责任制、生产质量责任制及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等报所在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接受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制度;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及专项试验室,试验室条件及能力应符合有关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试验室管理,认真落实技术资料、岗位职责、检测环境、检测设备、试验管理等制度,保证信息数据准确、清晰完整;各企业应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试验比对活动,促进试验室检测水平的提高。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原材料采购、试验、使用管理,配合比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产品出场、交货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完善产品质量追
6、溯制度;强化混凝土技术资料管理,不断提升混凝土生产管理水平,保证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用技术创新等手段提高产品质量及管理水平。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采购、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严禁使用对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及混凝土耐久性的原材料;鼓励混凝土企业使用机制砂,严禁使用麻刚沙等不合格建筑用砂拌制混凝土;用铁尾矿砂生产混凝土时应进行含硫量、放射性及常规检测。第 14 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配合比管理,认真做好配合比设计及验证工作,生产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由试验室主任签发,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混凝土配合比。第 15
7、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实行信息化管理,试验室及生产拌台应自动采集及传输数据;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完备的出厂检验制度并认真执行。第 16 条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生产技术资料及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设立档案室。各类资料应真实完整前后印证可追溯,技术资料档案分为纸质类档案及电子版类档案并长期保存。第 17 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终身制管理体系及质量责任信息档案,明确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试验员、质检员等质量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依法对预拌混凝土供应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几点: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
8、诺书;2、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预拌混凝土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承诺书;3、试验室主任质量责任承诺书;4、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责任人员信息表;5、预拌混凝土供应质量责任承诺书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责任信息应作为混凝土供应合同的附件;混凝土供货完成后,预拌混凝土企业向使用单位提交法人代表、站点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的预拌混凝土供应质量责任承诺书,明确所供应的混凝土数量、质量状况及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并依法在建筑物规定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入工程技术资料并移交档案馆。第 4 章 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第十九条 混凝土使用单位
9、应审查生产站点的供应资格,现场考核生产站点的生产能力。不得使用无资质混凝土产品;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视为不合格品,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混凝土的工程,应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企业生产质量技术资料审查及现场实体质量检查,鉴定方案应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在采购预拌混凝土时应按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提出对混凝土性能的明确技术要求;对高强、高性能和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参与配合比设计。第二十一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等
10、进行抽查抽测,并形成检查记录;应当建立项目预拌混凝土质量分析制度,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技术质量保障能力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进行评价。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交货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使用单位有权拒收和退货。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施工现场不具备标准养护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代为养护。第二十三条 混凝土送检试块应在浇筑现场按规定制作,并按要求进行标准养护。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根据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共同参与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的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第二十四条工程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开展混凝土送检试件检测
11、及工程实体结构检测,检测单位受理检测业务时应查验混凝土生产厂家、资质、浇筑时间、混凝土性能指标等信息,信息不齐的不得开展检测工作。工程结构使用不同生产厂家混凝土的,结构实体检测时,所有厂家的混凝土均应列入检测范围。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质量技术资料。工程竣工时,使用单位应将以下资料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专项试验室备案考核评价表复印件;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责任信息档案;(3)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所有原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氯离子含量及有特殊要求的抗渗、抗
12、冻、耐酸、耐碱、耐热等质量证明文件;(六)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 第五章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临沂市建设安质处负责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及指导并制定评价标准;各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辖区内企业信用评价;第二十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列为参加信用评价对象。按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由县区监督机构组织评价、市建设安质处抽查复核后向社会发布。评价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生产基本条件、质量
13、管理体系及机构、人员及设备、质量管理与控制、节能环保安全文明、合同管理及诚信与文化等。第二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定期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动态评价方式;定期评价工作可由各县区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机构实施。各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管对定期评价结果实施动态管理。评价过程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违法等不良行为的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主管部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有效实施差别化监管的重要依据。鼓励工程各参建单位参考评估结果选择确定技术质量保障能力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作为混凝土供货单位。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
14、混凝土的管理;市建设安质处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安质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模式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的动态监管;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混凝土企业进行抽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监理、质量检测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落实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制、规范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企业试验室的管理,定期组织比对试验,组织专家对企业试验室进行评审,对经评审满足生产要求的企业试验室报市建设安质处备案;
15、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企业试验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不得承担相应的试验和检验检测项目。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监督档案及质量管理信用档案。第三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认定为不良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 。 1、预拌混凝土企业存在出借出卖资质,违规设置分站点的;2、企业人员、设备等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资质要求, 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3、未按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或检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4、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
16、验仪器进行检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检测的;5、实验室条件不满足混凝土生产要求,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及批量对原材料及出厂产品进行检测,配合比管理不符合要求的。6、预拌混凝土企业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或检验工程标准养护试件及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7、使用不合格的或已淘汰、禁用原材料的;不按照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 8、混凝土质量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混乱,隐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 月 日;原临沂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废止。17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