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曲靖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公示第一条 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曲靖市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县(市) 区农业执法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具体实施机构和相关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市、县(市) 区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职责。第四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县(市)
2、区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行使监督权,定期开展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执法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第
3、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合法权益与正常秩序,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第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第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行政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一个月内,应当制定宣传方案并向社会广泛宣传。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
4、章作依据,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全面、准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干预执法。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和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行使,不得错位、放弃、失职和越级。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应
5、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第十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十条 法律、法
6、规、规章规定由几个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行为,农业行政执法主体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实施,同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执法行为,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主动与有关配合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密切协作,积极主动搞好执法。第二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
7、社会公德。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制培训和专业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第二十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 人,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隐瞒、伪造证据;(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评定执法人员晋级晋职的重要条件。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可建议当地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三十条 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曲靖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曲靖市农业局2017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