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七台河职业技师学院创新创业管理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学院师生创新创业扶持力度,充分激发全院师生创新创业意识,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学生学习与就业,全面提高学院师生的综合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 号), 教育部等六部委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 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黑教高2
2、01548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鼓励师生利用学院现有场地资源、实训设备、师资力量、社会培训服务平台等进行创新创业。第三条 师生的创业项目,学院将按照黑龙江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及七台河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的有关政策指派专职人员全程协助创业师生申请“七台河市创业创新专项扶持资金” “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双创企业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2确保创业师生全方位享受各级优惠政策。第四条 师生创业的重点项目,学院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确立给予政策、资金上的扶持。第五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教师范围,是指七台河职业技师学院在岗的专任教师、兼课教师以及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财务管理咨询、创
3、业咨询等具有专业技术的管理人员。教师创新创业包括教师的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本办法所适用的大学生范围,是指七台河职业技师学院在籍学生(五年制学生、三年制大中专学生)、毕业五年内的七台河职业技师学院毕业生。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六条 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各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实训中心、组织人事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创新创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双创”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的立项、指导、检查、监督、评审、验收与表彰等工作初审,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七条 各机构职责:教务处是创新创业教育的具体主管部门,
4、负责组织与审定各系部适应创新创业训练的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的修3订工作;制定课程建设、学生选课、考试、成果认定管理等各方面的支持政策;负责科技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推广。 招生就业处负责毕业五年内学生创业工作的跟踪与管理。实训中心负责向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以及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制定关于鼓励七台河职业技师学院师生利用实训实验设备创新创业管理办法,并保证实施。财务处负责配套经费保障及项目经费管理。制定七台河职业技师学院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保证实施。学生处和团委负责制定七台河职业技师学院创新创业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负责学生动员、宣传及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组织人
5、事部负责相关激励政策的制定。总务处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第八条 各系部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教学主任任副组长。副组长负责制订本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细则,制定大学生个性化培养方案,组织落实本系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将项目管理纳入正常教学,从组织立项、协助学生安排指4导教师、资料查询、项目答辩、研究设计、材料撰写、耗材购置、经费使用到结题都要有具体要求和管理措施。第三章 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第九条 学院将实验楼(15658 平方米)、创业大厦(28537 平方米)、实训楼(19613 平方米)及实验实训设备纳入双创基地管理。第十条 学院利用现有条件建设大学生创业园
6、、双创孵化基地、创业空间以及七台河电子商务产业园,构筑七台河职业技师学院创新创业平台,平台全面开放,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第十一条 学院所有教学资源纳入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原则上向全体教师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相关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学院搭建创业实践平台,各部门要积极协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园、企业等开展大学生创业项目对接。第 4 章 项目管理第十三条 学院师生创新创业活动实行项目制。第十四条 教师创新创业项目包括以下内容:1.教师创业训练项目(指教师为主体开展的带领学生5开展的未经注册的、尚在孵化阶段的具有一定经营行为的活动)。2.教师创业实践项目(
7、指由教师担任法人成立企业带领学生创业的活动)。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教师利用自己所学所长、利用新技术、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创办企业。倡导专业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促进科研与教学结合。第十六条 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项目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载体。第十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和院级项目。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第十九条 教师立项要求1、教师创新创业项目必须兼顾对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培养、创业企业申办流程教育、企业组织管理经营的教育等,所带学生人数原则上要大于 3 人。
8、2、鼓励教师成立咨询公司、学校、记账公司、经贸公司等为社会和学生创新创业服务。3、系部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小组组织推荐立项。第二十条 学生立项要求61、每年各系部要有 3%以上的在校生进入项目开展研究。学生可以自行提出研究设想,联系相关指导教师,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提出立项申请;也可以由指导教师结合自身科研工作,提出适合我院学生的项目,并经系部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纳入申报项目。2、学生项目立项后由双创办公室负责项目宏观管理,系部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进度监控、条件保障等;能够进入学院孵化器的、创业空间或者电商园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3、学院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年级组成团队。4、每一
9、立项项目须由 12 名具备一定学术水平,治学严谨,职称在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项目的指导教师;创业实践项目最好同时配备 1 名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的企业导师。 第 5 章 教学管理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完善培养方案和课程成绩管理,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学院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成绩管理体系,实行创新创业成绩与实践教学成绩有效融合。增加创新创业训练方法类课程门数,开设与创业训练有关的项目管理、市场营销、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选修课程。7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创新创业课程学时积累与转换制度,各系部要按照七台河职业技师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管理办法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程学习,将学生进
10、行创业实践活动充抵为专业实习学时,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参加院级以上各类专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等情况折算为课程学时。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激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多元化学籍管理制度,各系部按照相应规定允许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在校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在校创业和休学创业。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学生的修读年限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可不受限制,允许调整学业进程,在读大学生经学院评估后最多可保留学籍八年休学创业。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大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创业教育方法,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内容建设,积极实行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项目式教学模式,激发学生
11、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加快开发微课堂建设,改革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突出学生主体地位,面向社会大课堂,把教学延伸到车间、商铺、矿山、田野。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要着力改革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模式,强化论文的创新性和实践内容,把撰写社会调查、8可行性报告、商业计划书等作为论文选项。第二十六条 各系部要按照专任教师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生人数及实际教学科研需要,建设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并在职称评聘、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聘请知名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建立创新创业兼职导师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
12、源,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要大力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主题教育活动,并将国家、省市政策纳入活动中。第二十八条 支持在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沙龙、创客空间,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学生的创业兴趣。举办或支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类大赛,为大学生将奇思妙想转化为现实产品提供舞台、搭建平台。第二十九条 校内兼职创业教师必须作为指导学生创业实践的导师。第三十条 鼓励创业教师编写具有操作性的创业校本教材,学院根据使用情况,经鉴定后确认为教师教学成果。第三十一条 创新创业教师结合自身经历,每年举办一场创新创业讲座。9第三十二条 教
13、师创办的企业可优先与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合作后享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第 6 章 教师管理第三十三条 参与创新创业教师在评优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教师工作量的核定分为教师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参与的学生超过 3 人的均可按一项立项课题对待,并可按照相应标准计算核定为教师本学期学时,但不产生课时费用。第三十五条 教师开展的创业训练项目进入创业园的,带领学生超过 5 人的,年营业额超过 5 万元以上,学生具有一定收入的,模拟法人教师在职称评聘时予以加分。教师创办企业参与的学生人数超过 5 人的,年营业额超过 10 万元,学生平均
14、月收入达 500 元以上,可以作为评为“双师型”教师评聘依据,法人教师可先视为具备“双师型”教师资格。第三十六条 学院执行公示与备案制度。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人员事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五10日后实施,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学院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学院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学院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
15、项。创业项目涉及学院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在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前提下,不受事假制度及考勤制度约束,但应履行去向告知义务(书面、电话、短信等电子信形式皆可)。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 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第四十条 以上人员待遇按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