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栖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 18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 201124 号)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栖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建立个人缴
2、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相结合,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 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三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四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三)任务目标。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时间确定为 2011年 7 月 1 日,2011 年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使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2二、参保对象和范围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3、、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三、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100、600、8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4000 元、5000 元 11 个档次,100 元主要针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市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鼓励青年、中年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二)政府补贴。1、基础养老金。市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
4、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中央和省、烟台市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我市财政负担。2、缴费补贴。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 30 元,缴费即补,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对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三)其他补助。1、有条件的社区、街道应对城镇居民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2、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四、建立个人账户市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3人缴费,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社区、街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
5、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和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市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五、养老金待遇确定(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1、年满 60 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制度实施时,已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不需要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鼓励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制度实施时,45(含)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 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
6、年限不超过 15 年。45 周岁以下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15 年。(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 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六、基金管理和监督(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4增值。
7、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市政府每年要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七、制度衔接(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制度合并实施,各项工作纳入新农保经办机构一
8、体化管理。(二)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八、保险关系转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试点的,可将其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九、经办能力建设(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充实经办力量,健全各级工作组织网络。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5作效率。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统一新农保与城镇
9、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并逐步纳入到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 ”)建设。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的一项惠民举措,开展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筹规划
10、,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紧密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附:栖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栖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6组 长:陈兆宽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衣然强 市财政局局长林 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耀东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 员:李昌亮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孙林慧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史建民 市编办副主任贾春国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王竹岚 市公安局副局长郝桂刚 市民政局副局长衣培强 市财政局副局长李金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胡乃寅 市审计局副局长闫志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 渲 市统计局副局长孙树娜 市残联副理事长柳林华 市农业局副局长、市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7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试点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