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桐庐县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照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县城域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镇规划、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须遵守本规定,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县域或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商务区和临富春江、分水江江滨等重要地段或区域,新城和较大规模的综合体开发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在不与相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