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淞街道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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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吴淞街道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宝财 201816 号)、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宝财2018 18 号)和区财政局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固定资产的范围(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二、固定资产的分类(一)房屋和

2、建筑物。是指产权属本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包括动力设备、专用机械设备、消防及安全设备、仪表和电子设备、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空调、计算机等。(四)图书。包括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和电子图书等。(五)其他固定资产。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固定资产。三、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买价(含随机部件)、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车辆附加费

3、等计价。购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料费计价入账。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应按其发生的实际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工程中局部拆除的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从该项固定资产中减除;不能单独计算的,按拆除部分变卖的价款扣除。(三)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参照同种类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四)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五)调出、转让和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都按账面原值注销。(六)用一笔款项购入或建造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

4、资产时,应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费用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四、固定资产分工管理职责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块负责、责任到人” 的管理 责任制。(一)街道党政办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配备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街道各科室、部门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的初审工作。2、负责固定资产的选型、采购工作,对涉及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添置由街道党政办统一政府采购。3、负责固定资产实物账和固定资产标签代码的登记,在登记时按物编码,做到物签相符、物移签随,定期与街道社区发展办和各科室、部门进行核对。4、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工作,做好固定

5、资产的新增、调拨、处置和清查盘点。5、主持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核实工作。(二)街道社区发展办为固定资产的综合核算和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与党政办每月一次的固定资产核对。在党政办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等有关申报手续时做好协助工作。2、负责为街道党政办、各科室、部门提供固定资产账面资料。3、协助落实和安排固定资产购置资金。(三)街道各科室、部门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部门。科室、部门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人,对所属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负责。五、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一)由党政办开具资产入库单,发展办按入库单进行财务登帐,党政办再按发展办所登帐的日期、凭证把资产信息录入到行政事业单

6、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产生资产编号,一物一编号,贴在资产明显部位,便于资产盘点。(二)固定资产使用人要担负起维护、操作等职责,确保固定资产使用的安全、完整。在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退休、辞职之前,应对其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六、固定资产的购置(一)实行计划管理、授权审批制度。1、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由党政办按照需求提出年度购置计划,报送发展办进行汇总,审定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计划。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预算计划方可实施。2、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在落实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由各科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办初审后,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核或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采

7、购。属宝山区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党政办统一政府采购。(二)购置的固定资产一律由党政办负责验收,党政办根据申请报告和发票办理入账手续。对无批准手续、违反规定购置的物品,拒绝入库和报账。七、固定资产的处置(一)固定资产报废(损):报废(损)固定资产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党政办组织技术鉴定、审核后,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核或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处置。经批准报废(损)的固定资产由评估公司对其进行评估,报废(损)处置取得的收入,按实际取得收入全部交发展办统一入账。(二)属于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如遇人员调动(或岗位变动)、退休、辞职等,交还党政办,再按工作需要重新调拨至其他部门使用。各部门闲

8、置资产由党政办统一收回另行调配。八、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一般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物盘点。清查盘点工作以党政办为主,发展办和各科室、部门共同配合进行。九、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追究(一)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等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由固定资产使用科室、部门和当事人写明情况、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报党政办,并由个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额由党政办会同发展办提出建议,报街道分管领导审定。(二)赔偿款由发展办向赔偿责任人收取,一次缴清。(三)未经批准擅自出借、变卖固定资产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处理。十、其他本暂行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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