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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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 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 49 号),加快推 进科技型企 业创新发展,着力加强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和认定,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科委负责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认定管理。经认定后,由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第二章 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第三条 申请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企业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

2、业,科技领军培育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 2 亿元(含)以上。科技领军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 5- 2 -亿元(含)以上。2.申报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须不低于 3%。3.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具有一定增长性(正增长)。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2(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 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三年主 营业务收入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1。如企业注册成立未满 3 年的按实际年限计。4.申报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5.申报企业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6.申报企业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成长规划。7.申报企业须有实施项目的重大需求、

3、条件和能力,通过项目实施,企业能够上台阶,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升。8.申报企业近三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第四条 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市科委发布公开征集通知;企业按照要求在线填写申报系统,准备相关材料;经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科委审查后,企业从申报系统生成纸质申报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和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 3 -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市科委。(二)评审市科委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

4、进行评审。(三)认定与发布1.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7 个工作日。2.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科委颁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 天津市科技领军 培育企业” 证书。第三章 补助办法第五条 对于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 500 和 300 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 50%。经我市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市财政资金支持。第四章 附 则第六条 企业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 4 -部门)报送市科委。第七条 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况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有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况的。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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