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安市林业局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 资源保护和国土 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的贯彻意见并组织实 施;起草林业规范性文件,制定金市林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二)拟订全市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 凋森林资源消长和合理利用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偿资金。(三)组织开展植制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致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基地、造林绿化、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利用外援、外 资进
2、行林业项目的实施;指 导、 监督森林采伐迹地更新。(四)主管全市森林资源;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森林资源的调查、 动态监测和统计;指导监督森林 资源的管理使用,按 规 定权限编制下达采伐限额,并负责监督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和林木、竹林的凭 证采伐、运 输 和经营加工。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报 批;监督林地的开发利用;协调 国有林场(苗圃)在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负责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负责森林公园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的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
3、国家、省、市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捌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管理。(六)负责制定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和林业执法体系建设;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七)提出全市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建议;监管森林资源资产,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会、审计工作。(八)指导生态公益林、风景林和各 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九)负责林业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全市林业队伍建设。(十)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十一)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4、(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广安市森林公安局(挂广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牌子),为林业局和市公安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保护森林及野生 动物资源、保 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等职责。市森林公安局实行市林业 局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既是市林业局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市公安局的序列机构,党政工作以市林业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管理为主,同时接受省森林公安局的指 导。广安市林业局责任清单2-1序号 1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实施依据四川省 实施办法(2012 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5 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
5、一款:“驯养繁殖野生 动物的 单位和个人, 须按下列 规定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行政 审批科、森林 资源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监管,保护、发 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持生物多 样 性。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释的,行政机关 应当说 明、解 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7、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 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
8、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 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387682-2序号 2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实施依据四川省 实施办法(根据 2012 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5 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 转让野生动 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 赠送和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出售
9、、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 物或其产品, 须经省野生 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 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 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行政 审批科、森林 资源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
10、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国家二级及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释的,行政机关 应当说 明、解
11、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 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 当公开。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12、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 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387682-3序号 3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 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禁止猎捕、 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 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
13、护野生动物的,必须 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 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根据 2012 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5 号第四次修正)第十六条:“猎捕国家二 级和省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的,必 须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猎捕证。”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
14、核后,向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猎捕证。 ”责任主体 行政 审批科、森林 资源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野生动物捕捉(猎捕)监管制度。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有关
1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释的,行政机关 应当说 明、解 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 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 当公开。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
16、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 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387682-4序号 4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7、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 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 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发布)第二十九条:“运输、携 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
18、准。 ”3.四川省 实施办法(根据 2012 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5 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 须办理准运证。出县境的准运证,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 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国(边)境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运输野生动物不得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和起止地点。活体野生动物的运输及装货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国参加国际公约的规定。 ”责任主体 行政 审批科、森林 资源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野生动物或其产
19、品运输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运输国家二级及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
20、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释的,行政机关 应当说 明、解 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 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 当公开。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
21、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 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387682-5序号 5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种子生产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 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
22、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 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
23、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5 号,2002年 11 月 7 日)第六条:“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 产 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任主体 行政审 批科、广安市林木种苗管理站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生产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24、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释的,行政机关 应当说 明、解 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25、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 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 当公开。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
26、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387682-6序号 6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林木经营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
27、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 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国 务院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
28、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 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5 号,2002年 11 月 7 日)第六条:“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 产 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任主体 行政审 批科、广安市林木种苗管理站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经营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