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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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本市文化艺术事业,推动和促进艺术理论研究工作,提高研究水平,使本市艺术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紧密围绕本市文化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研究探索,努力提高质量,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践,为上海文化艺术事业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第三条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市艺术管理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高校、社科、文化单位与团体的研究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

2、关注基础。第四条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第五条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文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艺术科学规划办 ”)设在市文广局艺术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艺术研究所。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并发布全市艺术科学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2、负责全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3、制定全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4、具体管理、监督使用艺术科学研究经费;5

3、、具体承担全市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6、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讨活动。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第七条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提出初步方案和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文广局审定。第八条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要突出本市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体现先进文化和民族特色的艺术发展规律,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决策。第九条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立专题研究和分类研究两类项目。事关本市文化艺术发展急需的重大课题,可以特别委托项目方式,经市文广局审定,单独立项。第四章 申报和

4、评审第十条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 40 天,申报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请人应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统一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多部门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第十一条 申请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上海市从事艺术相关研究、实践工作,具备进行艺术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2、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必须有两

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全日制在读学生不能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从所在工作单位申请。3、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申请人在项目获准立项后及项目研究期间要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未办理结项手续以前不得出版,违反规定擅自出版者视为自行终止相关资助协议;成果鉴定为不合格或有信誉不良记录者,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4、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项目只允许确定一个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具有组织指导整个项目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对该项目经费有最终支配权。5、项目负责人对课题组成员选定要

6、审慎,项目立项后,不能随意增减人员(一个课题组的成员包括负责人在内,原则上研究报告不超过 4 人,系列论文不超过 3 人) 。6、申请人填报课题组成员或推荐人有关信息资料前,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书 (以下简称申报书 ) ,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并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市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审核申报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第十三条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组专家由市文广局聘任,每年根据

7、需要作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市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全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的具体工作。在进行资格审查后,进入会议审评。会议评审采取记分制。评审过程中,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打分,按照申请书得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对拟立项目,由学科评审组正副组长签署建议立项意见,交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综合平衡,提出经费资助意见,报市文广局审批。试行期内,市艺术科学规划工作侧重应用、对策性研究,研究成果形式主要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等。研究报告不少于 3 万字(需公开发表论文 1 篇,第一作者必须是项目负责人) ,系列论文不少于 2 万字(需公开发表论文

8、不少于 2 篇,项目负责人任第一作者不得少于 1 篇)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由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自发布之日算起,试行期内,完成时限为一年。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1、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2、评审专家在受聘期间,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评审。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违反以上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审资格或纪律处分。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根据当年经费状况和研究需求确定,报市文广局审定。第十八条

9、试行期内,项目资助经费一律采用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自补的办法。项目资金中包含成果鉴定费用,由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鉴定之用,费用超支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特别委托项目视实际情况拨付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接到拨款,按要求认真填写拨款回执单,并及时寄回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第十九条 对列入计划的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

10、主支配项目经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资料费:即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用等。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会议费:指围绕项目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4、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设计费。5、印刷费:指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6、成果鉴定费:该经费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由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掌握执行,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从成果鉴定费中支付。第二十一条

11、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第二十二条 凡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账目,如实填写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 (以下简称结项书 )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12、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项目和单据,接受审计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查。第六章 中期管理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项目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六条 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检查。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已完成项目数量、质量、成果出版、成果获奖、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方面撰写项目中期检查综合报告,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

13、项目正常进行,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类项目的跟踪管理。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1、变更项目负责人;2、改变项目名称;3、改变成果形式;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7、中止项目协议;8、撤销项目;9、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等。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验收结项第二十九条 为科学评估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际水平,项目完成后对最终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并向市艺术科学规划办

14、申请办理结项手续。第三十条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鉴定的方式。市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第三十一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1、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建立相应的鉴定专家库,以备组织鉴定时,随机挑选。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为 5 人。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 2 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超过 2 人。3、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4、鉴定组织者需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鉴定结项时对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的项目,可由科研管理部门汇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反馈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二条 成果鉴定程序:1、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需向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提交鉴定申请报告,报告须提供鉴定专家组建议名单、鉴定时间及组织方式,待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同意后,方可实施。2、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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