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深 圳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制2017 年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 号)等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第 一 条 协 议 主 体甲 方 ( 监 管 主 体 )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职 务 : ;地 址
2、 : ;电 话 : 。乙 方 ( 实 施 主 体 )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第 二 条 用 地 概 况( 一 ) 宗 地 编 号 : ;( 二 ) 建 设 地 点 : ;( 三 ) 土 地 用 途 : ;( 四 ) 总 用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五 ) 配 建 人 才 住 房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总 建 筑 面 积 : 平 方米 ;( 六 ) 建 设 内 容 : 配 建 人 才 住 房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其 配 套设 施 。第 三 条 监 管 内 容( 一 ) 总 体 要 求 。 配 建 的 人 才 住 房 和 保
3、障 性 住 房 设 计 应当 符 合 关 于 发 布 深 圳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深 建 字 2012 189 号 ) 、 深 圳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关 于 发 布人 才 住 房 户 型 面 积 和 户 内 装 饰 装 修 设 计 指 引 的 通 知 ( 深 建 规建 2017 1 号 ) 及 人 才 住 房 标 准 相 关 规 定 。 乙 方 应 当 征 求 甲方 意 见 后 在 小 区 合 理 的 位 置 规 划 建 设 人 才 住 房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筑 设 计 应 当 纳 入 住 宅 区 整 体 规 划 设 计
4、 中 统 筹 考 虑 , 外 观 应当 与 同 项 目 商 品 住 宅 保 持 一 致 且 总 体 和 谐 。 人 才 住 房 和 保 障性 住 房 的 住 户 与 其 他 住 宅 业 主 享 有 同 等 的 使 用 住 宅 区 内 所 有公 共 配 套 设 施 的 权 利 ; 执 行 住 宅 区 统 一 的 物 业 管 理 收 费 标 准 ,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二 ) 住 房 类 型 、 户 型 和 面 积 标 准 。 配 建 项 目 住 房 类 型 为 , 户 型 建 筑 面 积 按 照 平 方 米 设 计 , 允 许 上 下 浮 动 , 住 房 套 数 不 少 于 套 。
5、(三)室内装修标准。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达到即刻入住条件,具体装修标准由乙方另行报甲方确定。(四)公共区域装修标准。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大堂、电梯前室、走廊、地下室、架空层、消防楼梯等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需进行装修,标准应与商品房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装修标准一致。(五)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新增安居工程项目 10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规范一星级及以上或者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铜级及以上标准。配建独立成栋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
6、,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要求,在设计、生产、施工环节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当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深建规 2017 3 号 )有关要求,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 六 ) 质 量 及 验 收 标 准 。 配 建 人 才 住 房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应 当达 到 设 计 标 准 、 建 筑 工 程 验 收 规 范 、 人 才 住 房 和 保 障 性 住 房有 关 政 策 要 求 、 绿 色 建 筑 和 装 配 式 建 筑 的 有 关 要 求 等 , 乙 方配 合 甲 方 对 配 建 人 才 住
7、 房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的 设 计 、 施 工 和 装 修等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的 形 式 包 括 聘 请 专 业 机 构 对 工 程 沙 土 、 钢筋 、夹 板 等 进 行 抽 样 检 测 。( 七 ) 建 设 进 度 及 工 期 。 配 建 的 人 才 住 房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位于地 块 , 须 同 时 与 地 块 内 其 他 商 品 住 宅 主 体 工 程 通 过 竣 工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乙 方 自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个 月 内 完 成 该 宗 地 人 才 住房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所 在 建 筑 物 的 全 部 建 设 任 务 ,
8、通 过 规 划 验 收和 竣 工 验 收 , 满 足 交 付 入 住 条 件 。( 八 ) 样 板 房 的 装 修 复 核 标 准 与 展 示 。 乙 方 样 板 房 装 修 完成 后 , 向 甲 方 提 请 对 样 板 房 装 修 标 准 进 行 复 核 。 甲 方 根 据 本 协议 附 件 中 的 装 修 标 准 进 行 复 核 , 并 出 具 复 核 意 见 。 复 核 通 过 后 , 乙 方 方 可 开 展 大 面 积 装 修 施 工 。乙 方 应 当 在 项 目 供 应 前 按 每 类 户 型 装 修 一 套 便 于 业 主 方参 观 的 样 板 房 , 并 在 装 修 质 量 承
9、诺 书 中 向 业 主 方 承 诺 交 付 房 屋的 装 修 标 准 与 样 板 房 一 致 ; 同 时 需 公 示 经 由 具 备 资 质 的 造 价 咨询 机 构 审 核 过 的 装 修 价 格 构 成 。( 九 ) 产 权 登 记 。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产 权 初 始 登 记 ,并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物 业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 乙 方 在 办 理 项 目 产 权 初始 登 记 时 , 应 当 直 接 将 配 建 人 才 住 房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分 户 登 记 在 名 下 , 如因延期办理房地产证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解释和承担。第 四 条
10、设 计 方 案 报 批乙方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书的要求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相关文件等,项目的户型设计、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规划位置等应经过甲方确认。规划国土部门在核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乙方意见。第 五 条 竣 工 验 收 及 交 付( 一 ) 乙 方 应 当 在 本 楼 房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后 进 行 房 源 移 交 :12.3.( 二 ) 乙 方 应 当 在 本 楼 房 交 付 时 向 甲 方 提 供 有 关 本 房 地产 的 下 列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1 深 圳 市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关 认 可 的 测 绘 机 构 出 具 的 竣 工 面积 测 绘 报 告 ;2
11、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3 房 地 产 ( 住 宅 ) 质 量 保 证 书 ;4 房 地 产 ( 住 宅 ) 使 用 说 明 书 ;5 深 圳 市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书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许 可 证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建 筑 施 工 许 可 证 ;6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出 具 的 物 业 共 有 部 位 及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接管 查 验 清 单 。上 述 文 件 需 加 盖 乙 方 公 章 。( 三 ) 乙方应于 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房源的验收工作。( 四 ) 乙方应于 前负责配合做好
12、本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房源的移交工作。( 五 ) 乙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监 管 内 容 , 接 受 甲 方 的 监管 , 并 主 动 予 以 配 合 ,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根 据 甲 方 提 出 的 整 改意 见 , 及 时 予 以 整 改 和 落 实 , 其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 通 过 规 划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 满 足 交 付 入 住 条 件 , 按 照 回 购 协 议 支 付 款 项 。( 七 ) 乙 方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 负 责对 房 屋 质 量 保 修 。 具
13、体 如 下 :1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房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工 程 ,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2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 房 间 和 外 墙 面的 防 渗 漏 , 为 5 年 ;3 电 气 管 线 、 给 排 水 管 道 、 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 为 2 年 。建 设 工 程 的 保 修 期 , 自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八 ) 楼 房 交 付 使 用 后 , 对 配 建 的 人 才 住 房 和 保 障 性 住
14、房 由 乙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 并 另 行 签 订 物业 管 理 合 同 。第 六 条 回 购 工 作本 项 目 配 建 的 人 才 住 房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成 后 , 由 按照 有 关 规 定 回 购 , 具 体 回 购 单 价 按 照 届 时 市 政 府 相 关 规 定 标准 执 行 。 具 体 回 购 工 作 按 照 和 乙 方 双 方 签 订 的 回 购 协 议执 行 。第 七 条 信 息 管 理乙 方 在 签 订 本 协 议 后 , 于 每 月 25 日 前 登 录 保 障 性 住 房 项目 建 设 管 理 系 统 ( ht
15、tp:/61.144.226.3:87/piis-new/) 填 报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完 成 投 资 、 建 设 进 度 及 存 在 问 题 等 , 再 由 甲 方审 核 后 于 每 月 26 日 前 提 交 , 直 至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第 八 条 面 积 差 异 的 处 理单 套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与 约 定 建 筑 标 准 差 异 值 在 5.0%以 内( 含 本 数 ) 的 , 双 方 互 相 不 退 、 不 补 。单 套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超 出 约 定 建 筑 面 积 标 准 5.0%以 上 ( 不 含本 数 ) 的 , 超 出 部 分 面 积 视 为
16、 乙 方 无 偿 赠 与 ; 单 套 住 房 建 筑面 积 不 足 约 定 建 筑 面 积 95%( 不 含 本 数 ) 的 , 乙 方 根 据 项 目 回购 合 同 约 定 的 单 价 , 双 倍 支 付 不 足 部 分 的 回 购 金 。配 建 人 才 住 房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总 建 筑 面 积 超 出 项 目 配 建 要求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 超 出 部 分 面 积 视 为 乙 方 无 偿 赠 与 ; 面 积 不足 的 , 有 权 拒 绝 收 楼 , 并 要 求 乙 方 整 改 达 到 要 求 的 总 建筑 面 积 标 准 。第 九 条 权 利 和 义 务(一)甲方对本协
17、议约定的监管内容实施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乙方出具整改意见。(二)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甲方的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和落实。(三)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当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第 十 条 违 约 责 任( 一 ) 乙 方 按 照 各 部 门 要 求 的 户 型 面 积 标 准 编 制 设 计 方 案和 施 工 , 如 乙 方 未 按 照 要 求 设 计 和 施 工 , 乙 方 应 当 修 改 设 计 方案 直 至 符 合 要 求 ,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二
18、 ) 乙 方 如 出 现 工 期 拖 延 、 建 筑 面 积 不 符 合 标 准 和 未 按时 移 交 楼 房 ( 满 足 入 住 条 件 ) 等 情 况 , 按 照 标 准 支 付 违 约金 ( 单 位 : 人 民 币 ) , 违 约 金 纳 入 区 住 房 专 项 资 金 。( 三 ) 工 程 具 备 验 收 条 件 后 , 甲 方 不 按 时 验 收 , 物 业 管理 费 从 具 备 验 收 条 件 之 后 起 计 算 , 由 甲 方 缴 纳 。 导 致 项 目 造成 的 损 失 , 由 甲 方 负 责 。( 四 ) 本 协 议 为 甲 方 履 行 人 才 住 房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19、 法 定 监管 职 责 专 设 , 与 乙 方 所 负 的 其 他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义 务 无 关 。第 十 一 条 争 议 解 决 方 式因 本 协 议 书 引 起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若 协 商 不 成 ,提 交 房 屋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裁 决 。第 十 二 条 其 它( 一 )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陆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叁 份 , 具 同 等 法律 效 力 。( 二 ) 本 协 议 书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三 ) 本 协 议 书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可 另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协 议 书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签 订 地 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