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 央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1986 年 5 月 19 日 发 ,职 改 字 1986第 112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充 分 调 动 和 发 挥 小 学 教 师 为 社 会 主 义 教育 事 业 服 务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激 励 教 师 不 断 提 高 政 治思 想 觉 悟 、文 化 业 务 水 平 和 履 行 职 责 的 能 力 ,努 力 完 成 本职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小 学 教 师 职 务 是 根 据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需要 设 置 的 工 作 岗 位
2、。小 学 教 师 职 务 设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小学 一 级 教 师 、小 学 二 级 教 师 、小 学 三 级 教 师 。各 级 教 师 职务 应 有 定 额 。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为 高 级 职 务 ,小 学 一 级 教 师 为 中 级 职务 ,小 学 二 级 教 师 和 小 学 三 级 教 师 为 初 级 职 务 。 第 三 条 小 学 教 师 职 务 实 行 聘 任 或 任 命 制 。聘 任 或 任命 教 师 职 务 ,必 须 经 过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从 政 治 思 想 、文 化 专 业 知 识 水 平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工 作 成 绩 和
3、 履 行 职 责等 方 面 进 行 评 审 ,认 定 具 备 担 任 相 应 职 务 的 条 件 ,由 学 校或 县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领 导 进 行 聘 任 或 任 命 。聘 任 或 任命 教 师 担 任 职 务 应 有 一 定 的 任 期 ,每 一 任 期 一 般 为 三 至五 年 ,可 以 续 聘 或 连 任 。 第 二 章 职 责 第 四 条 小 学 三 级 教 师 职 责 : l在 高 级 教 师 或 一 级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承 担 学 校 安 排 的教 学 任 务 ,备 课 ,讲 课 ,辅 导 ,批 改 作 业 ,考 核 学 生 成 绩 。 2在 高 级 教
4、 师 或 一 级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在 课 内 外 对 学 生进 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担 任 班 主 任 、少 先 队 辅 导 员 。 3参 加 教 学 研 究 活 动 。 第 五 条 小 学 二 级 教 师 职 责 : 1承 担 学 校 安 排 的 教 学 任 务 ,备 课 ,讲 课 ,辅 导 ,批改 作 业 ,考 核 学 生 成 绩 。 2在 课 内 外 对 学 生 进 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担 任 班 主 任 、少 先 队 辅 导 员 ,或 组 织 、辅 导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 3参 加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 第 六 条 小 学 一 级 教 师 职
5、 责 : l承 担 学 校 安 排 的 教 学 任 务 ,备 课 ,讲 课 ,辅 导 ,批 改作 业 ,考 核 学 生 成 绩 。 2在 课 内 外 对 学 生 进 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担 任 班 主 任 、少 先 队 辅 导 员 ,或 组 织 、辅 导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 3承 担 或 组 织 年 级 的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 第 七 条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职 责 : l承 担 学 校 安 排 的 教 学 任 务 ,备 课 ,讲 课 ,辅 导 ,批 改作 业 ,考 核 学 生 成 绩 。 2在 课 内 外 对 学 生 进 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担
6、 任 班 主 任 、少 先 队 辅 导 员 ,或 组 织 、辅 导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 3指 导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承 担 培 养 教 师 的 任 务 。 第 三 章 任 职 条 件 第 八 条 小 学 教 师 应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社会 主 义 祖 国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主 义 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策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遵 守 法 纪 ,品 德 言 行 堪 为 学 生 的 表 率 ,关 心 爱 护 学 生 ,教 书 育 人 ,使 学 生 在 德 育 、智 育 、体 育 等方 面 得 到 全 面 发
7、 展 ,努 力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并 在 做 好 本 职 工作 的 前 提 下 ,结 合 工 作 需 要 ,努 力 进 修 ,提 高 教 育 和 学 术水 平 。 第 九 条 小 学 三 级 教 师 任 职 条 件 是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八条 要 求 的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的 小 学 教 师 ,经 考 核 ,表 明 能 掌 握所 教 学 科 的 教 材 、教 法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并能 履 行 三 级 教 师 职 责 。 第 十 条 小 学 二 级 教 师 任 职 条 件 是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八条 要 求 的 中 等 师 范 学
8、 校 毕 业 生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或 者 小 学三 级 教 师 任 教 三 年 以 上 ,经 考 核 ,表 明 能 履 行 二 级 教 师 职责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l基 本 掌 握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和 教 学 法 的 基 础 知 识 。 2具 有 从 事 小 学 教 学 工 作 所 必 须 具 备 的 文 化 专 业 知识 ,胜 任 小 学 教 学 工 作 。 3基 本 掌 握 教 育 小 学 生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胜 任 班 主 任 和少 先 队 辅 导 员 工 作 。 第 十 一 条 小 学 一 级 教 师 任 职 条 件 是 ,符 合 本 条
9、例 第八 条 要 求 的 小 学 二 级 教 师 任 教 三 年 以 上 ,或 者 高 等 师 范学 校 及 其 他 高 等 学 校 专 科 毕 业 生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经 考 核 ,表 明 能 履 行 一 级 教 师 职 责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能 够 独 立 掌 握 所 教 学 科 的 教 学 大 纲 、教 材 、教 学 原则 和 教 学 方 法 ,正 确 传 授 知 识 和 技 能 ,教 学 效 果 好 。 2具 有 正 确 教 育 小 学 生 的 能 力 和 班 主 任 、少 先 队 辅 导员 工 作 经 验 ,教 育 效 果 好 。 第 十 二 条 小 学 高
10、 级 教 师 任 职 条 件 是 ,符 合 本 条 例 第八 条 要 求 的 小 学 一 级 教 师 任 教 五 年 以 上 ,或 者 高 等 师 范学 校 及 其 他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经 考 核 ,表 明 能 履 行 高 级 教 师 职 责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l对 所 教 学 科 具 有 比 较 扎 实 的 文 化 专 业 知 识 ,教 学 经验 比 较 丰 富 ,并 能 结 合 教 学 开 展 课 外 活 动 ,教 学 效 果 显 著 。2掌 握 小 学 教 育 的 比 较 扎 实 的 理 论 ,善 于 根 据 小 学 生的 年
11、龄 特 征 和 思 想 实 际 ,对 学 生 进 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教 育效 果 显 著 。 3具 有 指 导 教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并 承 担 一 定 的 教 学 研 究任 务 ,或 者 指 导 小 学 一 、二 、三 级 教 师 的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并 在 培 养 提 高 教 师 文 化 业 务 水 平 和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方 面 做出 成 绩 。 第 十 三 条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八 条 要 求 ,在 小 学 的 教 育 或教 学 的 某 一 方 面 成 绩 特 别 突 出 的 教 师 ,其 任 职 条 件 ,可 不受 学 历 和 任 职 年
12、限 的 规 定 限 制 。 第 四 章 考 核 和 评 审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要 对 被 聘 任 或 任 命 的 教 师 的 政 治 思 想表 现 、文 化 专 业 知 识 水 平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工 作 成 绩 和 履行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考 核 ,建 立 考 绩 档 案 ,为 教 师 职 务 的 评 审 和 聘 任 或 任 命 提 供 依 据 。 第 十 五 条 小 学 教 师 职 务 的 评 审 工 作 ,由 省 、地 、县 三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分 级 领 导 ,并 在 地 、县 两 级 分 别 设 立 小 学教 师 职
13、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各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同 级 教 育 主 管部 门 批 准 。学 校 或 学 区 设 立 评 审 小 组 ,由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门 批 准 。 第 十 六 条 评 审 小 学 教 师 职 务 时 ,应 由 本 人 提 供 政 治思 想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总 结 和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填 写 小 学 教师 职 务 评 审 申 报 表 ,经 过 相 应 的 评 审 组 织 评 审 后 ,报 主管 部 门 审 核 。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的 任 职 条 件 ,由 地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定 ;小 学 一 、二 、三 级 教
14、师 的 任 职 条 件 ,由 县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审定 。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全 国 小 学 、幼 儿 园 、盲 聋 哑学 校 小 学 部 和 弱 智 儿 童 学 校 (班 )及 省 、地 、县 教 研 室 和校 外 教 育 机 构 。原 则 上 也 适 用 于 其 他 类 型 的 初 等 学 校 ,实施 办 法 另 订 。 幼 儿 园 各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任 职 条 件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参 照 本 条 例 ,自 行 拟 定 。 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所 属 小 学 ,其 教 师 的 聘 任或 任 命 工 作 分 别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领 导 和 组 织 。 第 十 九 条 为 了 实 施 本 条 例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应 根 据 各 自 的 实 际 情 况 ,分 别 制 定 实 施细 则 和 小 学 教 师 任 职 条 件 考 核 办 法 、小 学 教 师 聘 任 或任 命 办 法 、小 学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办 法 ,并 报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 第 二 十 条 本 条 例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