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规定OA(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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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章管理规定修改1111一、目的为规范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总院)印鉴的使用与管理,切实维护总院利益,杜绝印鉴使用不当现象,维护印鉴使用的严肃性,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确保总院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二、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公章的分类、刻制、启用、使用等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院各部门、室(中心)。三、权责部门总院综合部是公章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章制发、改刻与废止等具体工作。未经院长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更换、注销总院印鉴。三、公章分类根据总院公章的使用性质,总院印章包括两大类:行政印章包括 院公章、院长签名章 党务印章包括 党委章、纪委章 四、管理规定(一)公章刻制及领用1、刻制:总院公章的刻制申请由综合部承办,通过OA发起申请公章刻制的请示,经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开具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手续,并前往指定营业厅刻制。2、领取:公章专管人根据本制度规定从综合部领取需自己保管的公章并签收备案(附表1公章领取登记表)。3、启用:公章启用前报院长批准后由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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