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78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一)基本办公用房1.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2.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