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各类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与之配套的计价模式是定额计价。2004年7月1日起苏州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合同价款的确定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