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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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教财厅20166 号) ,实施精准资助,根据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奖励资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坚持学生自愿申请与学校综合评定相结合,坚持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进行。第二章 认定机构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在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

2、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委员会负责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办公室负责认定工作协调、办法修订、审核检查、信息管理和投诉处理等工作。第五条 学院(课部) (以下称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在学院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或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工组、教务科、分团委、学生会负责人和辅导员、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审核复核、档案建立、信息报送和投诉处理。第六条 班级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在班级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领导下进行,以班主任或辅导员担任为组成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安全委员等

3、711 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班级认定评议和材料审核工作。学生代表人数须占班级人数 15%20%,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申请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不得担任评议组成员。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第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经济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一) 经济特殊困难被县级政府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建档立卡家庭以县级政府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手册或建档立卡信息证明(扶贫有效期内)为依据;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儿以县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件为依据。(二)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况之

4、一者,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1 )建档立卡已脱贫家庭学生;(2 )长期患病的学生;(3 )单亲家庭(指父母有一方去世)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4 )父亲(或母亲)因残疾、患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5 )家庭有多名(两名及以上)同时就读且缺少经济来源的;(6 )学生家庭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经济一般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 )来自偏远农村,家庭经济收入少;(2 )城镇学生父母有一方下岗或失业;(3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4 )家庭所在地相关部门出据经济困难证明的学生。(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1 )日常生活高消

5、费学生(有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高消费旅游等);(2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网吧的学生;(3 )瞒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学生;(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提出申请,或班长(团支部书记) 、学院教师根据绿色通道、贷款办理、日常生活消费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推荐认定。学生在新生入学时应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 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由户籍或家庭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在每年认定时,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须重新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第九条 经济困难学

6、生认定评议程序:(一)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照认定标准、日常消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评议和审核,认定评议结果需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并报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复议。(二)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班级认定结果、评议意见、日常生活消费等信息进行复核审议,认定等级和实际困难不相符的可以进行等级调整,同时通知所在班级,并报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三)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和老师对学院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抽查,对认定与事实不相符的进行调整,将调整情况通报所在学院,并将结果报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委员会审定。(四)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委员会每年对全校经

7、济困难学生认定进行审核批准。第十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据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工作结束后,若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或发现认定与事实不相符者,由学院提交新增、变更或取消认定等级、资格说明。变更或取消结果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或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主任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对评议、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书面、实名向本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学院应在接到申请的 7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复议。第四章 认定要求及责任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教师在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时,应采取个别交谈、电话访谈、信函索证、深入走访和数据分析

8、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班级、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家庭隐私,不得组织演讲答辩,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第十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或班长(团支部书记) 、学院教师应客观、真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对所反映情况、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班级评议应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相关要求进行,有弄虚做假或徇私舞弊者,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已发放资助资金,并按照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主任对认定工作负管理责任,学院党委副书记负主要责任,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负具体责任。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不履职尽责,有失职渎职行为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六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由学院保存。学院应规范认定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特殊情况的,学院须向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说明。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2017 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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