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印尼税法概述1.外资有限公司(PT PMA)和常设机构(PE)外资有限公司是一个在印尼注册成立的法人,它遵循印尼的所有公司法和税 法,而常设机构不是一个在印尼注册成立的法人,它是外国公司在印尼开展业务时在印尼注册的办事机构。从税务的角度来看,除了红利税的区别之外,他们在税务上和当地的有限公司相同。 对于中国公司在印尼投资的有限公司(全资或者合资),在向中国母公司分发红利时应缴纳分发红利的10%的红利税(根据印尼税法企业所得税第26条和中印税务协定)。对常设机构(PE)来说,没有红利税,有分支机构所得税(Branch Profit Tax),即在企业所得税之后在净利润上再征的税,一般税率是20%,但根据中印的税务协定,税率减为10%。分公司所得税的征收不取决于PE是否将税后利润转移到总部,只要PE有税后净利润,即需缴税。但若PE将交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用来到印尼投资(包括自己建立有限公司,投资到当地公司等),这部分要用来投资的利润则可免缴分公司所得税。PE不可以获得印尼的进口许可,所有在进口的时候进口税(不是关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