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病医疗保险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909806 上传时间:2018-11-0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大病医疗保险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中山大病医疗保险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中山大病医疗保险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中山大病医疗保险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1 -中 山 市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办 法(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市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有 效 提 高 重 特 大疾 病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根 据 关 于 全 面 实 施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的 意 见 (国 办 发 201557 号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民 政 厅 等 部门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全 面 开 展 重 特 大 疾 病 医 疗 救 助 工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粤 府 办 20162 号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2、厅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省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制 度 的 通 知 (粤 府 办201685 号 )等 文 件 要 求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已 参 加 本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参 保 人 。第 三 条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是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的 行 政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组 织 实 施 。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负 责 全 市大 病 医 疗 保 险 的 基 金 的 筹 集 、管 理 和 待 遇 给 付 等 业 务 。市 财 政

3、 、税 务 、发 展 改 革 、卫 生 计 生 、民 政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管 、审 计 、教 育 和 体 育 、慈 善 机 构 等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协 同 实 施本 办 法 。第 四 条 每月从上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扣除按规定提取的省社会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市社会保险风险储备金后,剩余部分划拨 2%作为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大病保险可接受公益慈善等多渠道来源的资金。- 2 -第 五 条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资 金 实 行 全 市 统 筹 ,纳 入 财 政 专 户 管理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4、和 个 人 不 得 贪 污 、挪 用 、截 留 和 侵 占 大 病医 疗 保 险 资 金 ,违 者 除 责 令 如 数 归 还 外 ,依 法 追 究 其 行 政 、法 律 责任 。第 六 条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资 金 及 其 营 运 收 益 、各 项 待 遇 ,按 国 家规 定 免 征 税 、费 。第 七 条 参 保 人 按 规 定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有关 待 遇 后 ,按 本 办 法 享 受 规 定 的 相 应 险 种 的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第 八 条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与 参 保 人 参 加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5、 险 种及 连 续 参 保 缴 费 时 间 挂 钩 ,按 规 定 享 受 以 下 待 遇 :(一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及 连 续 缴 纳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不 足 1 年 的 参保 人 享 受 的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1起 付 额 标 准 及 支 付 比 例 。参 保 人 因 病 住 院 ,享 受 基 本 医 疗保 险 住 院 待 遇 及 特 定 病 种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待 遇 后 ,同 一 社 保 年度 内 个 人 支 付 的 医 保 费 用 累 计 超 过 2 万 元 以 上 部 分 ,由 大 病 医 疗保 险 资 金 支 付 60%。2年 度

6、 累 计 支 付 限 额 。参 保 人 连 续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不 满1 年 的 ,年 度 累 计 支 付 限 额 为 前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2 倍 ;连 续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满 1 年 以 上 的 ,年 度 累 计 支 付 限 额 为 前年 度 全 市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4 倍 。(二 )连 续 缴 纳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1 年 以 上 的 参 保 人 享 受 的 大 病医 疗 保 险 待 遇 :- 3 -1起 付 额 标 准 及 支 付 比 例 。参 保 人 因 病 住 院 ,享 受 基 本 医

7、疗保 险 住 院 待 遇 、特 定 病 种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待 遇 及 补 充 医 疗 保 险住 院 待 遇 后 ,同 一 社 保 年 度 内 个 人 支 付 的 医 保 费 用 累 计 超 过 6000元 以 上 部 分 ,由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资 金 支 付 80%。2年 度 累 计 支 付 限 额 。参 保 人 连 续 缴 纳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满 1年 不 满 2 年 的 、满 2 年 不 满 3 年 的 、满 3 年 以 上 的 ,年 度 累 计 支 付限 额 分 别 为 前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6 倍 、8 倍 、10 倍

8、 。(三 )我 市 经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特 困 供 养 人 员 、最 低 生 活保 障 对 象 、困 境 儿 童 以 及 扶 贫 部 门 建 档 立 卡 的 贫 困 人 员 ,按规 定 享 受 以 下 待 遇 :1参 加 我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及 连 续 缴 纳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不 足 1 年 的 参 保 人 因 病 住 院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住 院 待 遇 及特 定 病 种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待 遇 后 ,同 一 社 保 年 度 内 个 人支 付 的 医 保 费 用 累 计 超 过 4000 元 以 上 部 分 ,由 大 病 医

9、疗 保险 资 金 支 付 80%,不 设 年 度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2连 续 缴 纳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1 年 以 上 的 参 保 人 因 病 住院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住 院 待 遇 、特 定 病 种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报销 待 遇 及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住 院 待 遇 后 ,同 一 社 保 年 度 内 个 人支 付 的 医 保 费 用 累 计 超 过 2800 元 以 上 部 分 ,由 大 病 医 疗 保险 资 金 支 付 80%,不 设 年 度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3.对 于 住 院 期 间 身 份 发 生 变 更 的 参 保 人 ,按

10、参 保 人 出 院时 的 身 份 享 受 大 病 医 保 待 遇 。- 4 -第 九 条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依 托 本 市 医 疗 保 险 信 息 系统 ,为 参 保 人 提 供 联 网 即 时 结 算 服 务 ,为 患 者 提 供 便 捷 的 医 疗 费 用结 算 服 务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参 保 人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第 十 条 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及待遇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第 十 一 条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资 金 管 理

11、 、监 督 及 奖 惩 等 本 办 法 未作 规 定 的 ,按 照 我 市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资 金 当 年 出 现 收 不 抵 支 时 ,先 由 大病 医 疗 保 险 历 年 累 计 结 余 资 金 支 付 ,不 足 部 分 再 由 市 基 本 医 疗 保险 风 险 储 备 金 支 付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以 上 ”、“满 ”含 本 数 ,“不 满 ”不 含 本 数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5 年 。中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中 山 市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中 府 20142 号 )和 关 于 调 整 我 市 困 难 群 体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的通 知 (中 人 社 发 2016373 号 )同 时 废 止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