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存货旧准则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 、按产成品数量等。新准则第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主要变化新准则删除了对制造费用分配方法的具体规定。旧准则 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 另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新准则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
2、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主要变化 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的规定,并在“不计入存货成本”项目内删除“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 。 新准则增加了“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能计入成本的规定。2. 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1. 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旧准则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
3、关税费确定;否则,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新准则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确定。主要变化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新准则取消了对接受捐赠、盘盈存货成本的规定。3. 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旧准则无此项规定新准则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主要变化新准则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时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4. 提供劳务的存货成本旧准则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新准则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主要变化取消了后进先出法5.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旧准则无此项规定新准则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
5、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主要变化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其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6.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旧准则存货减值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在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新准则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6、。主要变化新准则要求转回的金额要计入当期损益。7. 期末计价旧准则没有规定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成本摊销方法。新准则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主要变化新准则增加了对上述成本摊销方法的具体规定,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期间费用。8. 存货成本摊销旧准则企业应当披露的与存货相关的信息包括 9 项: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
7、的依据;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新准则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主要变化 新准则删去了企业“应当披露存货的取得方式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的规定。 新准则取消了要求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成本的差异” 。9. 披露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