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贵州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司法鉴定的重大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置司法鉴定重大事项,防范执业风险, 保障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特定重大事项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所称的司法鉴定重大事项:(一)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鉴定案件或多次重复鉴定的案件;(二)涉及党政机关、军事机关的鉴定案件;(三)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土地征用、建筑物拆迁、企业改制、非法集资等造成或可能造成集体上访的鉴定案件;(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鉴定案件;(五)涉及危害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安全的鉴定案件;(六)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知名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