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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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辽宁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辽宁科技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第二章 申诉机构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 诉 委员 会” ),负责 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 诉。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法律事务负责人组成。申诉委员会下设办

2、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三)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 2 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规定:(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或超出申诉期限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

3、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二)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并提供新的证据,直接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三)在申诉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3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班级、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4、(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做出如下处理:(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诉人具体原因;(三)对于申诉书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事项书写或者提供内容有缺失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限期(3 日)补齐。申诉人补齐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齐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对处分的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足、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处分是否恰当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

5、问题进行复查:(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 4 部门及人员做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二)自行组织调查;(三)其他必要的方式。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根据调查情况,以集体研究形式,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处理程序符合规定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校重新作出的决定即是复查决定: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

6、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确因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在 15 日内完成的,经校领导批准,可延长 15 日。第十三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5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如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具 有 辽 宁 科 技 大 学 学 籍 的 各 类 学 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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