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林西县 2018 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号公告)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赤政发201629 号)规定,结合林西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征收目的、依据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二、征收范围东至羊肠子河,南至集通铁路,西至西山,
2、北至新兴街。(具体征收片区和户数在正式公告中列明)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一)征收主体:林西县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林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实施单位:林西镇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四)责任单位:2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物保护、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2、被征收人自主选举产生的棚户区居民自治改造委员会(简称“自改委 ”),是棚 户区改造工作的群众性 组织,在实施单位的指导下组建成立,负责做好宣传动员等工作。四、签约及搬迁期限签约期限: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为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3、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搬迁期限:自下达搬迁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五、征收房屋认定(一 )被 征 收 房 屋 的 性 质 、面 积 和 用 途 以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标明 的 为 准 ;被 征 收 房 屋 没 有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的 ,以 房 屋 登 记 簿 的记 载 为 准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与 房 屋 登 记 簿 的 记 载 不 一 致 的 ,除有 证 据 证 明 房 屋 登 记 簿 确 有 错 误 外 ,以 房 屋 登 记 簿 为 准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由县政府组织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
4、收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审批事项建设的,可按有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在 200 平方米(含 200 平方米)以下的,认定面积最大的一栋为有证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在 200 平方米(不含 200 平方米)以上的,认定面积最高不超过有效土地使用权面积的 50%。一层以上不予认定。3六、评估工作(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
5、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二)自改委协助工作人员和评估机构入户实地查勘,保存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在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7 日。(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七、征收房屋补偿被 征 收 人 可 以 选 择 货 币 化 补 偿 ,也 可 以 选 择 房 屋 产
6、 权 调 换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1、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有证房屋的价值,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依本方案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房屋登记面积以外的已建建筑,4按其重新建造价值折旧评估进行货币补偿,未建部分每平方米补偿 400 元。未经批准在原有房屋上后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3、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且在本县城镇内只有该套住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 平方米住宅的金额。4、城区内主次干道两侧第一排(或第一
7、列)的住宅,补偿标准可在评估价值基础上上浮 10%。5、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占土地使用权面积不足 50%的,依次从附属房屋、附着物、未建部分中补足 50%,按类似新建住宅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经补偿的附属房屋、附着物和未建部分不再另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享受本政策。(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1、征收个人住宅有证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 1:1.2 的比例调换,调换二楼的互相不找差价,调换其它楼层的按照实际情况结算,由被征收户负担楼层差价;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 1:1.3 的比例 调换,调换四楼的互相不找差价,调换其它楼层的按照实际情况结算,由被征收户
8、负担楼层差价;由多层住宅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 1:1 的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中高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 1:1.1 比例调换,调换对应楼层的不找差价,调换至其它楼层的按照被征收楼层和回迁楼层差别结算,由被征收户负担楼层差价。52、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在人均 30 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由本办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格下浮 20%结算,超出人均面积 30 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户口簿记载常驻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本地区无其它住房;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公示七日后
9、无异议。3、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且在本县城镇内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增加到 50 平方米。(三)装修装饰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依本方案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不超过 300 元/平方米。(四)住改非房屋停业补偿征收范围内二层以下(含二层)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按经营状况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人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结合经营状况、净收益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
10、,营业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下补偿6000 元、50 至 100 平方米补偿 7000 元、100 至 150 平方米6补偿 8000 元、150 平方米以上补偿 9000 元。(五)非住宅房屋补偿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3%。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六)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1、搬迁费按有证
11、房屋面积 15 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低于 1000 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标准为房屋评估金额的 1.5%;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标准为房屋评估金额的 1%。2、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面积每月 15 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 1000 元,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双倍发给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七)附着物及设施补偿1、空调、太阳能热水器补偿迁移费 400 元,有线电视迁移费 400 元;2、养殖花卉、饲养(鸟类、鱼类)猪、鸡、牛、羊等补偿实7际发生的本县之内的搬运费;3、手压管井每眼 800
12、元;4、杨、柳、榆树等未成材的,每棵补偿 8-12 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 12 棵,成材的按市场价补偿。5、果树:结果的按产量每棵补偿 200-700 元,苗木每棵4-8 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 20 棵;6、葡萄:结果的每棵 120-180 元,未结果的每棵 25 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 4 棵。八、回迁安置(一)推行代筹房源的安置办法,以政府采购等形式筹集安置房源或建设回迁楼。(二)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同一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同一房号的抽签确定。(三)安置房交房标准参照商品房交房标准执行。(四)被征收人办理入住时需交纳以下资金款项:1、超出
13、应安置面积的购房款;2、按市场销售情况确定的楼层差价款;3、大修基金;4、供热费、物业费和太阳能、燃气管道、有线电视初装等需要缴纳的费用;5、按政策需缴纳的契税等相关税费。九、奖励办法(一)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8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付房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3 万元;31 日至 5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付房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2 万元;51 日至 6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付房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 万元;超期签约或超期搬迁的不予奖励。(二)奖励标准以每个土地使用权证为一户,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以
14、每处自然院落为一户。十、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一、其他事项(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
15、、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9(二)土地实际测量面积大于登记面积的,由评估机构测绘,经自改委认证,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按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补偿。(三)有证房屋实际测量面积大于登记面积的,由评估机构测绘,经自改委认证,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按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评估。(四)搬迁成本超过规定的最低搬迁费补偿标准的,经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核定搬迁费补偿标准。(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由被征收人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受托人须出具委托书及承诺书。被征收房屋
16、所有权人已故但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应先办理继承公证或进行司法调解,并明确委托一个继承人办理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六)对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或设有抵押权的,自通知搬迁之日起,被征收人应自行解除租赁或抵押关系。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征收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权属、遗产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逾期不能解决的,应提存征收补偿收益,先行拆除被征收房屋,按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收益。(七)被征收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非法收益,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10(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九)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卸、损毁原房屋和附属设施,否则按征收补偿价格双倍赔偿。(十)本方案适用于林西县 2018 年林西镇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未完成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十一)本方案由林西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十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