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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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柳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文 件柳农产2013 1 号柳 州 市 农 业 产 业 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调 整 柳 州 市 扶 持农 业 产 业 化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柳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2 148 号)印发以来,各县区与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评定并扶持了一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市农业产业化已迈入了新的时期,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呈现出增长快、数量大、

2、带动方式多样化等特点,原方案已不尽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新形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柳 州 市 扶 持 农 业 产 业 化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实 施 方 案 做出调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2013 年 3 月 26 日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 年 3 月 26 日印发2柳 州 市 扶 持 农 业 产 业 化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实 施 方 案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 10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特制订本方案。一、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申报

3、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并 正 常 运 营 1 年 以 上 ,具 有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二 )企 业 通 过 直 接 从 事 农 业 产 业 规 模 经 营 开 发 或 以 农 产 品 加 工和 营 销 等 方 式 带 动 农 业 产 业 化 发 展 。(三 )企 业 依 法 纳 税 ,无 因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现 象 。(四 )企 业 总 资 产 500 万 元 以 上 ,固 定 资 产 200 万 元 以 上 。(五 )企 业 农 林 产 品 及 其 加 工 产 品 年 销 售 收 入

4、 500 万 元 以 上 。(六 )农 产 品 专 业 批 发 市 场 类 企 业 年 交 易 量 达 到 2亿 元 以 上 。(七 )已 获 得 自 治 区 级 农 业 行 业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的 ,经 市 农 业 产 业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评 审 会 议 通 过 ,可 直 接 转 为 市 级 农 业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八 )企 业 产 品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环 保 政 策 。(九 )属 于 从 事 农 业 新 兴 特 色 产 业 开 发 ,实 现 规 模 经 营 的 企 业 或我 市 需 要 重 点 发 展 ,打 造 工 作 亮 点 树 立 典 型

5、 的 新 建 企 业 ,不 受 上 述 第(一 )、(四 )、(五 )项 条 件 限 制 ,可 适 当 放 宽 。3二、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与认定程序(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印发年度或批次申报通知和指南,参加申报的企业需按文件要求准备好企业工商登记、企业运营基本情况表、资信情况(开户银行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纳税情况证明(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等申报材料。(二)县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核查。企业向所在县区相应的产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三)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收集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复核,然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进行汇总,

6、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申报材料按产业类别分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四)市级农业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县区产业主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对企业真实情况进行再次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后反馈至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五)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企业申报材料及产业主管部门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会进行研究讨论。(六)评审结果公示。(七)报市政府批复。(八)批复通过的企业将颁发“柳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牌匾、证书。符合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4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推荐申报。三、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程序为确保柳州市农业产业化重

7、点龙头企业运营质量,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其龙头企业资质,不合格的予以取消。龙头企业运营过程中有违规违法经营现象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龙头企业资质。柳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程序与申报程序相同,监测评审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监测结果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四、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被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可以按照年度申报指南申报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二)金融机构对重点龙头企业申请的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建设项目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予以优

8、先支持,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原则上不上浮。(三)市政府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贷款)投向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列入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给予支持。具体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四)对龙头企业因发展生产和业务需要需办理的手续,给5予优先办理或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五、附则(一)重点龙头企业和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材料,虚报瞒报或夸大各项经济指标的,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和申报资格。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柳州市农业重点龙头企业涉及更改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等情况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及更名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备案,并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三)柳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扶持方案同时废止。(四)本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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