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区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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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冀州区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单位:冀州区审计局(一)审计整改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三)其他方式。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

2、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二)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三)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四)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二)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应当予以纠正。(三)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一、主要

3、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形,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决定权和处置权。二、标准规范(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免予处罚: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1、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22、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行为。(三)

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1、单位人强制下属单位或者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2、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3、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4、阻挠、抗拒审计,拒不纠正错误的;5、拒不提供或者故意虚假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6、屡查屡犯的;三、有关措施(一)在适用裁量权作出免予、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中予以说明,在审计证据中予以体现。(二)审计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

5、事人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三)区审计局法规处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审理,并由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四)因行使裁量权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经确认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单位名称:冀州区司法局(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二)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五)社区矫正执法监察(六)援助案件

6、质量监管(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社区矫正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周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 2 次;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走访 1 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 1 次,其他社区矫

7、正人员每季至少走访 1 次。2、专项督查:每半年联合公、检、法、司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达 100%。33、全面检查:每季度司法局组织 1 次,检查面达 10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

8、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四、监督检查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冀州区) ,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

9、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10、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

11、三日内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4(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

12、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区区或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二)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为加强

13、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冀州区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冀州区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司法部和河北省司法厅、衡水市司法局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

14、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5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度考核。1.在每年的年末对冀州区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

15、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对冀州区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冀州区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三)备案。冀州区公证处在每年的年末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冀州区司法局备案。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冀州区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二)要求公证机构和

16、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冀州区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冀州区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有违法行为的,

17、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冀州区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律师的执业情况(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司法部、河北省司法厅和衡水市司法局有关规定

18、的其他职责。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6(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省司法厅和衡水市司法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人。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

19、于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投诉查处。按河北省律师行业相关规定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二)年度考核。冀州区司法局在每年的年末向衡水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三)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冀州区司法局备案。四、监

20、督检查措施(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

21、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三)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7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冀州区内的基层法律

22、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人。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审查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

23、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冀州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冀州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3.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冀州区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冀州区司法局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冀州区司法局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6.法律服

24、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冀州区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二)年度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冀州区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三)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二)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

25、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8(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冀州区司法局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

26、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五)社区矫正执法监察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权力运行,及时纠正和查处执法执纪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司法行政廉洁形象及政权威信,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现制定如下监察办法:一、监督检查对象冀州区范围内所有社区矫正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执纪行为。二、监察内容 (一)监察内容1.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情况;2.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与矫正人员比例配备情况;3.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

27、决定、命令的情况;4.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程序、重大活动中规范用权情况及有无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5.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脱管、漏管,重新犯罪情况;6.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情况;7.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三、监察方式执法监察分自查自纠、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进行。自查自纠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每单位不少于一次,力求取得实效。 1.自查自纠。根据阶段性目标要求,被确定为监察对象的单位开展对照自查,全面梳理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存在的

28、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2.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监察单位自查反馈情况,对社区矫正执法执纪薄弱环节开展专项监察,要求被监察单位及执法人员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执法监察事项所涉及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按执法监察建议及时整改落实。3.跟踪检查。原则上在向被监察单位提出执法监察建议一个月后,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四、监察程序及处理(一)准备阶段1.立项审批。确定社区矫正执法监察项目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2.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监察目的、监察对象、监察内容、时间安排、操作流程等内容。3.通知被监察单位做好相关准备。4.人员组织。根据执法监察工作需要,除纪检监察室人员外,

29、可以聘请相关科室人员为特约监察员参加。95.实施前培训。对参加社区矫正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二)调查阶段对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调查:1.查清主要事实和问题。2.确认违法违纪问题的性质、危害及造成的后果,如构成案件的要进一步核查取证,立案查处。3.查清违纪违法的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客观原因。4.分清责任,既要分清执法人员责任,又要查清被监察单位领导责任。(三)反馈阶段将执法监察中查实的问题梳理汇总后,向被监察单位书面发出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视违规违纪违

30、法行为情节轻重提出,或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整改,或移送纪检、司法等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四)整改阶段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发出 30 日后对相关单位进行跟踪了解,促其整改落实。(五)总结阶段及时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监察工作并撰写报告,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察档案,将立项报告、领导批复、实施方案、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相关单位落实情况书面材料、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六)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管,提升援助案件质量整体水平,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

31、情况(1)检查、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会见当事人的情况; (2)受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有无向受援人收费、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4)掌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结果有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5)司法部、河北省司法厅和衡水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案卷整理归档情况(1)监督案卷中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公函、代理词等主要案卷材料齐全情况; (2)监督卷宗归档有无符合冀州区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办法要求;(二)监督检查指标 由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专家每年底对当年办结案件按 10%进行随机抽查

32、评审。对被判处无期以上的刑事案件及重大疑难民事案件全部纳入评审范围。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组织专家评审法律援助案件案卷;(二)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 ,回访受援人,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10(三)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了解办案的情况;(四)征求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四、监督检查措施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审标准。根据评审得分,评定案件质量等级,分四个等级,85 分及以上为“优秀” ,75 分84 分为“良好” ,60 分74 分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1、应当会见而没有会见的(特殊情况除外) ;

33、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3、承办人向受援人收取费用的。4、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5、被投诉并被查实有过错的。 6、案卷材料丢失或案卷归档主要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正的。五、监督检查处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等级纳入法律援助人员与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考核的内容并通报。对评定的优秀案件给予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案件,扣发 50%办案补贴,同时取消承办人办理援助案件资格 3 个月。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单位各科室二、监督检查内容各科室日常及临时性工作落实,进展情况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对各科室进行督查,采取查阅工作资料的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成立工作督查小组每季度对各科室各项工作开展一次督查。五、监督检查程序查看工作现场,查阅工作资料,与科室人员坐谈。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单位:冀州区妇幼保健院一、监督检查对象:妇女、儿童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三、监督检查方式:督导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执法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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