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试行)为加强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约束与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多年来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学生在考 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且行为严重,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中由他人 代 替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代 替 他 人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二)使用手机或具有接收功能器材进行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窃取试题或试题答案;(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五)组织作弊的;
2、(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第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将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带 进 考 场 被 发 现 的 ;(二)以课桌、身体等为载体,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上面被发现的;(三)互相传递考试信息或答案的;(四)利用电子设备等记录或播放手段进行作弊的;2(五)偷看、照抄别人答卷的;(六)为别人照抄、偷看提供方便的(包括被动者不及时报告的情形) ;(七)将手机或具有通讯联络工具带进考场的;(八)阅卷时被确认雷同卷的;(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十)开 卷 考 试 互 借 考 试 笔
3、记 、书 及 各 种 考 试 相 关 材 料 的 ;(十一)在试题或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学号)等信息的;(十二)其它作弊行为的。第三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考试作弊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二)不允许参加开学初免费补考考试,可按有关规定参加重修考试;(三)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学士学位授予的限制按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规定执行。第四条 学生在考 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严重违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一)私自变更监考人员指定座位;(二)互相或单方说话,警告后再犯的;(三)交卷后又返回考场并与未交卷人说话的;(四)有传递考试信息可能的异常动
4、作(指反常的重复性动作) ,警告后再犯的;3(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卷或者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六)开卷考试学生答卷上有粘贴笔记、书及各种考试相关材料的;(七)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八)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九)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第五条 对考试严重违纪的学生,给予考试课程以零分记处理。不允许参加开学初免费补考考试,可按有关规定参加重修考试。第六条 在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一)不听从监考人员的调动和指挥的;(二
5、)考试过程中(含交卷时)说话的;(三)直接互借考试用具的(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四)自带草纸的;(五)试题纸、答题纸及草纸数与发放时不一致的;(六)考试结束时不立即停止答题的;(七)交卷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八)其它一般违纪行为。第七条 处理程序(一)监考(巡视)人员确认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立即中止学生答卷,及时收集并保留证4据,并立即向考务组报告,同时将学生和相关证据送交考务室。(二)考务组应立即与监考教师和考生共同确认违纪或作弊情节,如情况属实,学生本人应对违纪或作弊过程如实书面描述,学生本人签名。并要求违纪或作弊学生写出书面检讨。考务组安排工作人员
6、2 人以上与学生谈话并做好相应谈话记录,同时妥善保存学生的违纪作弊等所有材料。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三)如经考务组和监考教师共同认定学生违纪或作弊情节不清,事实不充分,应立即允许学生回到考场正常参加考试,并补足耽误的考试时间。(四)考试结束后,相关单位考务人员进一步确认违纪或作弊相关材料,材料未收集全的,需尽快落实补齐,连同学生的检讨书送教务处审核。(五)教务处召开处务会,审核相关材料,确认学生的违纪 或 作 弊 事 实 及 情 节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后 连 同 证 据 转 交 学 生 处 。(六)学生处根据相关材料、违纪事实和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按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 附则(一)本细则适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校参加的各种考试。(二)本细则由教务处、学生处共同解释。5(三)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教发【2012】5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